主讲教师

黄克剑:“名”的自觉与名家

应之曰:“若皆仁人也,则无说而相与。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无辞必服,见善必迁”。(《非儒下》)诚然,墨子没有就“类”、“故”多所诠释,但其终究为墨家后学所沿用,而开了所谓“墨辩”之先河。

墨子褒赏“言谈”或“谈辩”非为言而言,乃是为了践言于行。什么样的“言”才“足以复行”(《耕柱》)、“足以迁行”(《贵义》),这涉及“言”之可行、“言”之可信的标准问题:

子墨子言曰:“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非命上》)“三表”即察验“言”是否“足以复行”的三条标准。这三者,无论是哪一条,都还拘囿于经验。与之相表里,“三表”所对应的言说推理方式为归纳法。不过,墨子并未止于“三表”,在阐发“本之者”时他也曾说到“考之天鬼之志”(《非命中》)。承墨子之遗旨,稍后的墨者乃至把“以天为法”作为至高的“法仪”置于“三表”之上: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法仪》)如果说与“三表”相应的“言谈”推理主要是归纳法,那么以“天之所欲”的“兼相爱,交相利”之价值追求为前提的“言谈”推理便正可谓之演绎法。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在墨子施教之“谈辩”中的结合酝酿着逻辑的自觉,而这逻辑自觉的真正实现则见之于墨家后学的“墨辩”。不过,单就概念以至言说意义上的“名”的自觉而言,墨子则已明确将“名”、“实”对举,并开始从认知角度提示世人关注二者的关系。他说:

今天下所同意者,圣王之法也。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攻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此譬犹盲者之与人,同命白黑之名,而不能分其物也。(《非攻下》)

墨子身后,其尚“谈辩”、考“名实”,期于“察类”、“明故”、“立仪”之志趣为墨家后学所绍继。辑于《墨子》一书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篇当为墨家后学所著,其“名辩”之义理臻于完备,却毕竟与墨子对“名”、“言”之所思一脉相系。《经上》的文字由对九十多个“名”——范畴或概念——的界说构成,《经说上》则是对《经上》所作诸界说的逐条疏解;《经下》的文字由所提八十余条立言辩理须得遵循的定则构成,《经说下》则是对《经下》先后列举之定则的一一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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