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剑:“名”的自觉与名家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入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公孙丑上》)涵盖“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不忍人之心”,说到底,原是一种可明证于当下体验而不能自已的情愫。理或可条分缕析,情却浑然不可界说,其唯有“近取譬”以“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而使人体会,才能为灵府相感相通者所知。这油然而发、沛然未可抑制的“不忍人之心”是笃挚的,它只是在为人所觉因而为人所“尽”(“扩而充之”)时才为人所省思,并缘此使人悟知其所以为人的人之“性”。所以心性之学亦可概而言之为心性之觉(“学,觉悟也”),此觉在默会中而本不至于诱发言辩或论争。但孟子终是处在所谓“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滕文公下》)的时势下,出于一种回应,他不得不起而力辩诸子以维系儒学的传承。为此,时人遂对孟子有“好辩”之称。孟子本不以“好辩”为能事,他自作辩解说:“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 (同上)“不得已”之“辩”是被动的“辩”,而且孟子的“辩”始终关联着人的“心”、“性”的体证,它同那种经意于言辞和逻辑推理本身的辩说非可一例相看。不过,既然涉于辩难而不得不论争,对言辞的斟酌以至逻辑的讲求便终不可免。孟子的言辩已经寓了相当自觉的“类”观念,而且他对所辩必得明“故”(缘故、缘由)有着清醒的意识。“类”、“故”作为逻辑范畴萌蘖于墨子而成熟于后墨之“墨经”,孟子依“类”辨“故”或依“类”求“故”,则将其用于对儒家义理的论证或申辩。因此这依“类”辨“故”或依“类”求“故”往往不落于抽象思辨,而多是取譬相喻式的类比推理。如:
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告子上》)
规矩,方员(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离娄上》)以口“同耆”、耳“同听”、目“同美”为譬类推“理”、“义”为人“心之所同然”,更相应于孔子那样的由情入理的“近取譬”;而以“规矩,方员之至”为譬类推“圣人”乃“人伦之至”,则是纯然辨理的比类相推。前一类类比推理多用于设言以立论,后一类——与墨子、告子的折辩之喻相近——类比推理则多用于辩对或论诘。
孟子亦曾自称“知言”:“诐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公孙丑上》)这“知言”与孔子的“不知言,无以知人也”(《尧曰》)之“知言”的意趣大致相通,其指归并不落在“名”的审求或“言”、“辞”结构本身的辩析上。不过,在孟子与告子关于“性”的论辩中的确出现了如下的对话: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曰:)“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曰:)“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告子上》)像“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之类的说法,已经与后来被人们称作“名家”的那些人的辩难很有几分相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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