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

黄克剑:“名”的自觉与名家

随着“名”、“言”在诸子这里日臻自觉,经由邓析、尹文等一批先驱者的酝酿,较为典型的可堪后人以“名家”相称的人物惠施、公孙龙出现了。犹如尹文与邓析颇不相类,公孙龙与惠施学说之相去亦正可谓非能以道里计。诚然,他们都是“辩士”或“辩者”,而且他们的“善辩”往往因着措辞奇诡而引人骇怪,以至于既不同于墨子式“谈辩”的锋芒直逼,也有别于孟子式辩难的设譬曲致,甚且亦迥异于庄子用于“不辩”之辩的“谬悠之说,荒唐之言,无端崖之辞”,但仅此而将惠施、公孙龙归于一系似仍嫌理据不足。真正说来,公孙龙和惠施的“琦辞”之辩都在于“正名实”,公孙龙之学“正名实”之旨趣是毋庸赘言的,即如惠施“历物”之诸多论题虽无一言提及“名”、“实”,然审其所辩,则终不过示人以究“实”当如何用“名”:比如“物”的真实存在,仅名之以“生”似可却又不可,仅“名”之以“死”似不可却又未始不可,而名之以“方生方死”于其“实”则切当不过;又如“南方”的真实定位,仅名之以“无穷”似可却又不可,仅名之以“有穷”似不可却又未始不可,而“名”之以“无穷而有穷”于其“实”则恰如其分。

不过,同是“正名实”,公孙龙由“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公孙龙子•名实论》)所说的“实”关联着依类相从的事物的共相,所谓“实”乃指“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某物(“物”)如果(“以”)体现(“物”)了这类物(“其”)所具有的实质(“所物”)而没有偏差(“不过”),就是说这“实”在于对某类事物的实质或共相的体现;惠施“历物”所指陈的“实”却是各各自在的事物的实际情形,其“实”并不重在对某个确定的标准或尺度的凭靠或依赖。公孙龙那里的“实”尽管是从“物”说起的,但实存的某物是否称得上“实”则要视其与这类事物之共相或本质属性契合的程度,而这类事物的共相或其本质属性并不受时空的局限。惠施那里的“实”是另一种情形,其为一种时空里的存在,因而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变动性。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孙龙的所谓“实”有着相当的确定性和绝对性,尤其是当这种“实”被衡之以“位”——“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实”如果完满到它应有的程度而没有缺欠)——时更是这样,而惠施所把握的“实”却是相对的、变动不居的,永远处在非可解析的情境中。这不同意谓的“实”决定了公孙龙和惠施对“名”的理解或运用大异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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