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与罗尔斯不同,新制度主义在实践中大获成功,这可能是由于新制度主义选择了与罗尔斯完全不同的国家主义立场。因为,新制度主义把效率的实现寄托于私有产权的制度保障上,而国家恰恰是制度的供给者。当然,私有产权是与社会的不公平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存在着私有产权,社会就无法走出不公平的阴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如何能够在既保障私有产权的前提下又提供社会公平呢?如果没有公平,那么效率显然又是不可能获取的。这无疑是一个在逻辑上解不开的结。新制度主义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才不得不求助于意识形态。所以,新制度主义从科斯到诺思的发展,也就表现为求助于意识形态去解决公平问题的逻辑。就此而言,新制度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立场,很明显,是与凯恩斯主义以来的整个理论倾向一致的,是对国家主义的强化。但是,我们也看到,20世纪“行政国家”的出现,在带来了短暂的社会发展高效率之后,很快就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的困境之中了。由此可以推断,新制度主义在实践上的成功,到头来还只是管理型政府的一剂“强心剂”,它并不能真正地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通过上述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我们发现,总的说来,新制度主义关于效率与公平的解决方案较为偏重于效率方面,它通过建立产权制度,力求在使制度适应并保护有效的产权结构的过程中来实现经济发展的制度绩效。由于该方案明确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责与角色,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追捧,从而使有效产权的理念贯穿到了当今的制度设计之中了。相对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其对正义的终极追求而更多地吸引了理论界的关注,而在实践中,由于其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而难以付诸实施。尽管如此,罗尔斯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思考,不仅有着理论价值,对于政治改革以及行政改革的实践来说,也是一个应当加以关注的向度。或者说,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有价值的因素,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实现对它们的超越。当然,我们更应看到,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关于效率与公平的解决方案都是具有局限性的,在我们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它们给我们提供的只是应当避开的理论陷阱,而不是可以盲目照搬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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