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这种理论结果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诺思所采取的现实主义路径。诺思的经济史考察是对过往历史的重写,由于其考察的时期是西欧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的阶段,从中自然能够看到意识形态的强大作用。转型完成后,政治实践发展到今天,意识形态虽然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已不可能将不公平描写为正义,解决公平问题也不能再依赖于意识形态的辩解了。从近年来转型国家新一轮的社会改革来看,贫富差距等社会公平问题正日益受到重视。这表明意识形态虽然避免了转型中的阵痛,但并没有消除引起这种阵痛的原因,那就是不公平,至多也只是将它隐藏了起来。当一个社会进入一个平稳的发展期后,社会公平的问题经历了一定时间的发酵之后,就会呈现出迅速扩散的态势,如果不予以诊治,很可能会危及国家的存在。因而,新制度主义在公平问题上实际上只是一种解释方案,它并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对公平问题的回应,应是一种实际的改进过程。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要作出这样的改进。上述可见,科斯与诺思在理论上的差别表现为,科斯突出证明的是效率实现的问题,而诺思所思考的是怎样才能让人感受到公平,罗尔斯对新制度主义的最大超越则在于用公正的观念取代单纯的效率取向或单纯的公平取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都不是简单地作出取舍的问题,而是应当用一种更具合力的观念将二者结合起来。因为,无论效率至上,还是公平至上,都是有缺陷的。只有分配结果既有效率又符合公平时,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观必须同时具备效率和公平的双重特性,这样的正义观就是公正。罗尔斯用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对效率原则进行补充而得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上也就是公正。公正不仅满足了新制度主义对效率的追求,也通过用“无知之幕”和“差别原则”为“最少受惠者”确立事实上的补偿机制而维护了公平。早在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原则。罗尔斯将公正作为根本的正义原则,既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革命,也是对古典哲学的复兴。正是这一哲学取向,使他的理论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也正是这一点,既是它的吸引人之处,也是它陷入乌托邦的原因所在。
罗尔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论证,采取的是契约论的古典路径。他假设了一个“原初状态”作为正义的背景和前提,“原初状态”中的人就是社会的立约者,他们通过正义原则的选择来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在“无知之幕”和“道德能力”的双重作用下,他们将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使公正通过分配得以实现。问题在于,原初状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一点,罗尔斯非常清楚。他说,“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4](P12) 如果原初状态在事实上不成立,那么“正义原则”就不是由每个人来选取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所提供给我们的,就仅仅是一个公正的观念,却无法付诸于实践。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正是罗尔斯的契约论的论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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