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二、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对效率问题的解决是直接从公平出发的。在《正义论》中,他首先要解决的是公平的问题,即寻找一种资源分配的正义方案,或者说,通过这样的方案去贯彻他的正义观。他所提出的要求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P62) 在他看来,只有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才会包含着效率。他为效率原则所设定的内涵是“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并认为,这一效率原则予以保证的效率目标仍然是帕累托最优,它在分配方案中体现的是:“对于某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说,如果没有别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再安排方式,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4](P71)
罗尔斯也看到,对一个社会而言,满足帕累托最优的分配方式实际上有很多,正义论的任务就是要在其中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这样,就能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单纯的效率考虑并不必然是正义的。比如,农奴制就符合帕累托最优,因为对其作出提高农奴期望的改变必然会降低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因此,“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制度背景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4](P72) 这就清楚地看到,罗尔斯实际上对科斯关于制度决定效率的迷信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因为,在罗尔斯的眼中,单纯考虑效率的问题,所有的制度都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提供“公平的正义”。一个没有公平、没有正义的制度,即使是有效率的,又有什么意义呢?表面看来,科斯和罗尔斯都把理论的重心放在制度的追寻上,但是,关于制度的认识,罗尔斯显然考虑的要更具体一些。
与作为经济学家的科斯相比,罗尔斯的理论具有更强的哲学色彩,所以,罗尔斯不能满足于关于制度的功能叙述(保障私有产权),而是要对制度的发生进行探讨。这样一个思路把罗尔斯导向了对契约论的求助。罗尔斯关于制度的背景思考是契约论的,他设想所有人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理性和相互冷淡的个人,被“无知之幕”所遮蔽,因而,没有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人知道自己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这保证了任何人都是在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的情境中进行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正义原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社会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4](前言P7-8) 只要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分配方案就将超越单纯的效率目标,得到公平这一向度的补充。效率和公平共同融入了一种正义观,这就形成了“作为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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