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然而,正如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一样,制度均衡在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造成制度非均衡的原因,主要是制度供给不足,如“搭便车”问题。根据新古典模式的意见,个人行为服从一种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效用函数,在个人的效用追求中,如果不能提高收益,就只能降低成本,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搭便车”。这必然使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不一致,导致产权制度的无效。要想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不论是采用国家强制还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办法,显然都会造成利益受损(前者是搭便车者直接受损,后者是其他人间接受损),也不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
当然,诺思认为,新古典模式关于个人行为函数的设定过于简单,他说,“我们观察到,当收益超过成本时人们违反社会规则;我们同样也观察到,尽管个人主义的计算要他们不这样做,人们却遵守这些规则。”[3](P50) 此外,“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3](P60) 这表明,除了效用函数之外,显然还有价值观念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它让人们相信现存制度是公平的,从而,甚至当私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使这样的行为合算,个人也不会违反规则或侵犯产权,自然也不会发生“搭便车”这种违反规则的行为。那么,这样的价值观念是由谁提供的?诺思的答案是,意识形态“引导人们成为搭便车者的必要费用是与对现行制度合理性的理解正相关的。”[3](P59) 只有意识形态才能让人们相信现行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于是,诺思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效率的达成是以使人们相信当前制度公平合理的意识形态的存在为前提的。要让人们相信其为公平,需要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这个意识形态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以便从过往因素中得出现行制度的合理性;它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拥护;它还须能通过教育这种对合理性的投资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
从诺思的观点中,我们看到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真实底蕴,它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这样的:效率依赖于制度,能够保证私有产权的制度就能够带来有效率的生产,扩展开来,也就是有效率的社会及其发展。但是,制度即使解决了效率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公平的问题,如果公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那么效率也就会变得不可能了。所以,需要得到意识形态的支持,即通过意识形态而让人们感受到公平,只要人们得到了这种感受,就会转而遵守规则和按照制度设计的原则办事。这样一来,效率与公平也就达致了谐调。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疑问,那就是保证私有产权的制度如果存在着不公平,什么样的意识形态才能够掩盖住这种不公平,让人不仅不能感受到不公平,反而会感受出它的公平呢?如果存在着这种意识形态,它是否是可取的呢?而且,这种意识形态如果不用“谎言说了一百遍就会变成真理”这一“铁律”,又怎能保证人们会感受到公平呢?可见,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新制度主义关于效率的全部证明也都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即使出现了所谓帕累托最优,也只是一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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