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观点

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我们知道,神权时代结束后,人类社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要证明主权归属与人民,二是要证明国家的合法性。契约论的出现解决了这两大难题,人民主权成为毋庸置疑的真理,国家也凭其主权执行者的身份在神权消亡后重新获得了合法性证明。现代国家建立以后,人民主权成了宪政基石,这已经是不证自明的了。同时,“代议民主”的确立,也为国家找到了存在之合法性得以实现的路径。故而,现代政治的发展,确立了国家代行主权的正义性,从而使正义原则的选取和分配正义的供给,都纳入到了国家职责的范围中了。由于现代国家转向了“宪政”和“代议民主”的方向,因而也远离了启蒙时期的契约论原则,所以,到了20世纪,契约论已经很少被关注现实的政治思想家们提及了。

但是,正是在契约论走向式微的时候,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的传统,选择由个人而不是国家决定正义原则和供给分配正义的立场。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显然包含着这样一种考虑:在分配正义的供给上,由于国家掌握着权力,因而,它会从作为正义供给者的角色而转变成“利维坦”,并破坏正义。所以,罗尔斯选择了一条绕开国家的路径,试图通过“原初状态”的设定而让个人去选择正义原则和决定分配正义。但是,当罗尔斯这样做的时候,他没有考虑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原初状态如何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实践?如何转化为一种有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果无法实现这种转化,那么关于原初状态的设定除了能够满足思维游戏的要求之外,又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所以,我们不能不说罗尔斯的理论只是现代乌托邦的另一种形态。

通过回顾新制度主义和罗尔斯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我们发现,它们理论的逻辑所导向的是对国家(政府)的不同态度。在罗尔斯的方案中,由于提出了“公正”的问题,从而统合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显然使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特别是当罗尔斯实现了这一点的时候,是建立在让“无知之幕”中的个人作出选择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在学术界,特别是伦理学的研究者,往往把罗尔斯归为“制度伦理”的集大成者,实际上,他的制度伦理中的所谓制度,更多地具有早期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制度色彩。就此而言,罗尔斯在对待国家的态度上,是保守主义的。但是,由于罗尔斯总是极力要避免早期自由主义理论上的粗糙、简单化和庸俗化,以至于他所建构起来的这一精致的理论无法落实到实践中去。所以,罗尔斯的巨大影响仅仅局限在思想界和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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