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乾友: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新制度主义与罗尔斯的比较
科斯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中,对生产的安排是通过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完成的。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讨价还价的成本可能高于某种安排的产值增长,这就导致了市场的无效率。如果采用企业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替代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生产就将更为有效。当然,并非所有企业行政成本都低于交易成本,因此,政府就有必要进行直接管制,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其标准当然是根据行政成本低的企业制定,其结果就是要确立起企业的产权。由于这一产权结构本身是有效率的,生产的结果自然也就意味着高效。
尽管科斯的理论对交易成本和产权本身的特性都未作出明确的阐述,但其关于“交易成本不为零”和“通过产权界定设立企业以替代市场”的结论却得到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们的普遍肯定。此后,无论其追随者还是批评者,都是在他的“产权决定论”的思路下寻找自己的理论方向的。既然产权制度是经济效率的关键,那么,确立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就成了达成经济效率的必要举措。所谓有效产权,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就是指私有产权。通过对法国、西班牙、荷兰和英国四国经济史的考察,诺思与托马斯得出了这一结论。他们指出,法、西两个中世纪强国不能与荷、英一争高下的原因在于:他们被卷入争夺政治统治的斗争而不能创建一套提高经济效率的所有权。资源相对有限的荷兰能获得成功,则是因为这些过去的西班牙省份成了欧洲第一个具有近代所有权体系的国家,表现为土地私有制、自由劳动力、私有财产和市场。英国能在19世纪初迅速超过荷兰,也得益于圈地运动,因为这一运动消除了地权中的许多公有制成分。
所以,根据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2](P5)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以便造成某种机制,使每一活动的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如果所有权未予界定或界定了而没有付诸实施,私人和社会的收益率就会出现不一致,这意味着某个第三者不经同意获取了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其后果就是表明产权制度无效、“搭便车”的存在以及其他外部性问题的出现。这一从经济史考察中得出的结论,暗合了科斯的观点,并进一步指明了私有产权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可见,新制度主义的效率目标是依系于对私有产权的追求之中的。
根据理论的逻辑,在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假设提出之后,为了证明经济效率的可实现性,就需要在社会制度上做文章了,即要求确立一种与私有产权相一致的制度。这一点正是新制度主义以“制度”二字冠名的原因。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一旦保证私有产权的制度条件得到满足,经济运行便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好的同时,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相应的,制度运行也会达到一种均衡,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业已达到了理想的境地,再也没有调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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