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

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5.公民文化是一种不断试错并追求和谐均衡的文化

诚如公民文化并非从来就有的那样,公民文化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和法治实践的决定,不断变动且在与这些因素的相互磨合中渐次成形。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公民身份的取得、公民品格的建立、公民阶层的凝聚、公民文化的孕育,无不来自艰苦的斗争。这些争取“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的反抗行动,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清晰的纲领与方向,往往是在一次次的求索中逐渐明确并固定下来,成为人类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宝贵价值。整个公民文化日益发达的进程中,处处体现了兼顾各方利益、维持稳定秩序、寻求法律均衡和文化和谐的理想。博登海默就此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久地保持。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丧失平衡。通过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恢复这种平衡,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和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此外,各类差异很大的观念形态,诸如公民的积极性取向、臣民的消极性取向、村民的超脱性取向都融合在公民文化中,融合的结果使整个公民整体得到一整套平衡的政治取向。其一,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行为是平衡的: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行为,其消极方面不至于致使社会缺乏活力、停滞不前,而积极行为也不至于损害政府的权威;其二,政治、法律方面的共识与分歧是平衡的: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中允许分歧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分歧必须有节制,在分歧的前提下必须得到共识。若一个社会中分歧过多而行不成共识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因此共识与分歧也应得到平衡。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利益是一种存在于社会化了的主客体关系之中的事实存在,它作为联结社会关系的纽带和引导人们行为的目标,与社会主体的客观需要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即人们不断增进的利益需要和相对匮乏的利益资源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有效缓和或消解利益矛盾,就必然要求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社会共同体中,各利益集团以及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妥协和让步,这是构成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对共同体内事务均有约束力的共同规则体系的前提,也是法本质的社会性的基础。

二、公民文化与法治

西方国家法治化的历程表明: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它是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力量共同促进、逐步积累的结果。包括思想启蒙、制度建设、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高素质的公民的培育、社会公众观念更新、行为模式的改造以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约束等。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之法能够而且必须蕴含以下特定的价值理念: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法律高于政府、司法独立等。这与笔者前述所主张的以权利为本位、开放均衡、民主参与、多元统一的公民文化有着内在的契合之处。作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核心的法治精神以及在西方文明发展进程中逐步生成的成熟的公民文化,是西方国家及社会制度得以稳固存在、法治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社会文化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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