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在法律“非国家化”情况下,作为公民文化之基础的国家法律和“世界法”之间各有专擅,相互制约和影响。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正式合法地位、平等权利和属于平等公民的原则。基于对原始身份如种族、宗教等群体的排外现象和基于贫穷的物质基础的排外现象,最有效的回应仍旧是国内法的形式。在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民因素与国家制定法彼此交织,成为强有力的互动因素,特别是在社会转折时期,国家法律更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全球组织本身解决不了基于物质基础的全球性问题,其本身的设计存在诸多的障碍:谁来制定法律?法律规定什么?谁委派立法者?谁负责实施法律?全球机构本身违背后国家公民行事,谁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等问题。但是,在问题的另一方面,与公民相关的实践和经验的确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国家的边界,不管是正式组织、权力保护还是政治参与的实践都不是完全局限于国家的领域或团体之内,而是越来越多地超出了这一范围。由于一系列人权体系的出现,加诸于公民之上的国家限制大大放松了。传统上构成主权实践和权力中的一部分也转移到其他领域——超国家、亚国家还有私人机构的范围,从而促进了对国家权力构成元素的重组。
4.法律全球化问题的实质内涵
从法哲学和人学理论的高度看待全球化与法律问题,全球化的应然性目标并非简单地追求全球一致或者所谓的“一体”,而在于突破现有的基于“国家”、“民族”、“主权”等有可能阻碍全球和平共荣、互利互惠的“壁垒”,进而通过人类和睦的经济文化往来以及和平竞争,达到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使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成为作为主体的人自由活动的空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早就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的存在由狭隘的地域性的存在变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交往;由于普遍交往,“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这样的“普遍交往”与“真正普遍的个人”实际上就昭示着高度全球化状态下的人类发展前景,即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实现跨国家、跨民族、跨地域利益分配与信息、资源配置的一体化,交流规则和社会秩序的一体化,等等。与此同时,它也昭示着全球性公民文化与法治的发展前景,即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法律全球化,不管各国、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的鸿沟有多么巨大,也不论各国各自为政、意识形态分歧突出的法律实践同未来的全球化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多大差距,全球法律领域的改革都势在必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都必然趋于国际化。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在基本的共同文明原则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吸取各民族法律传统个性但又逐步超越国家界限的全球法律制度和多元法律文化的某种“趋同”,以及对全球公民的制度性终极关怀,必将得到更迅速的发展,更具有人类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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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作者:冯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