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2.公民文化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
权利本位文化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公民支配国家。国家则保障公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国家权力的设定是为了公民权利更好地行使和实现,权力的运行以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目的,权力必须始终满足权利的要求和主张,并接受权利的平衡和监督。“人进入社会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要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英国哲学家休谟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承认个人财产权和个人人身权一样,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起点。也是法治概念在英国产生的一个起点。如果认为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那么这种授权和同意最终还是要回到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去。
3.公民文化是一种开放的、民主参与的文化
民主参与的基石和源头是人民主权观念。它最初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思想。大体内容是:作为公民之集合体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公民与国家是本原性主权与派生性权力之间的关系,人民的公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与此同时,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具有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公民在发表政见、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其权利(包括宪法上的各项自由权利、选举权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的享有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而不断扩张的。公民不论是在私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当中,其认真对待权利的结果都应该是自己的权利被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加以维护。
4.公民文化是一种多元统一的文化
根据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在《公民文化》一书中的概括,公民文化乃是由村民文化、臣民文化、参与者文化混合构成的。其基本意旨在于:社会发展具有延续性,民族传统和社会文化具有传承性。权利本位文化、主体文化固然是公民社会中公民文化的标志性特征,前公民社会的文化也会渗透、积淀、传承到公民文化当中,成为公民文化的组成内容。公民文化不仅仅是现代文化,而是现代与传统、政治与商业相混合的文化;不仅仅包含着自由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纳税意识,还有服从观念、自利观念、机会主义观念等等。宏观地看,作为法律演进和经济发展内生变量的法律(公民)文化环境是一种在特定文化环境中人们长期、普遍接受的法律文化结构及其内核之间稳定有序的自组织状态。人们通过继受、传承接受某种法律文化结构,进而形成传统的同时,就意味着法律文化不是永恒的,它的取得不是天生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习得的、渐变的。社会的偶然变动或思潮偏转,至多使社会少数成员的法律价值观发生局部或某一层面上的变化。只有社会大多数成员长期普遍地接受某种法律文化结构,才能逐渐产生某种相应的新的法律文化模式。一个民族(社会)的文化越久远,其现存的法律文化模式特别是它的深层结构和结构内核的成分就越复杂,这不单是因为人们部分或普遍地、短期或长期地接受了各历史时期的外来法律文化结构,还因为一个富有活力、能久存至今的法律文化模式必定有较好的消化、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因素的能力,它不断地融合或同化外来因素,也促使法律文化模式特别是其深层结构和结构内核的成分愈趋复杂化,以至于我们难以精细地分析其源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