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显而易见,正在发生的全球化过程主要并不是以各主权国家以某种统一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主权政治逐渐相对地失去它的主导作用的高度矛盾和高度分离的一种方式实现的。尽管国际关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家间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仍然以民族国家为中心,但是新时代的冲突法却并非产生在“国际”基础上,而是建基于多元体系间的冲突之上。这种对传统政治国家权威的背离情形,就好比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届时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工业乃至国内经济等等这些为我们熟知的旧概念。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只剩下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这时,每一个国家的基本资产将是其公民的技能和经验,其基本政治使命则是应付全球经济的离心力,而后者正试图拆散把公民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对于这种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出现的“非国家法”现象,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给出了自己独特的答案。在他看来,法律发展的真正重心不在自身。而在社会。社会生活中那些实际被人们所广泛遵循的规则,即“活法”(livinglaw)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自然也构成法律秩序全球化的基础。法律全球化的社会基础不是因为政治的趋同,而是源于市民社会本身且驱使各个国家的人们走向现代经济社会的过程,法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这种源出于市民社会与经济交往的“活法”日益国际化和规范化发展的结果。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标准、职业规则、跨国公司内部组织规章、人权、契约、仲裁及其他商法的制度。其立论依据或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元化之间产生的巨大的制度真空。换言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各种国际经贸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跨国公司等组织在不同领域内的实践,以及国际技术转让、全球股票市场、全球贸易自由化、金融领域的全球化等等,所有这些世界法制的新形式实际上都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与传统国家法相冲突的“超国家”的法律空间。对此,图伊布那评价道:“全球法将必然产生于民族国家和国际制度的社会边缘,而不是政治中心。……活法似乎是全球法的主要源泉。活法的繁荣,不是来自传统,而是来自一种具有经济性、文化性、学术性的,高度技术化、高度分化的,往往正式组织起来的,并相当狭窄和确定的全球网络。”哈贝马斯在研究法律与民主问题时,同样十分重视“市民社会的作用与政治的公共空间”问题,认为从社会而不是国家层面,建立世界范围内的民主的、多元化的公共机构,是全球化的第一目标。总的说来,康德式的“联邦国家扩张——生成新全球法律秩序——世界永久和平”的理念似乎正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绽露曙光;但与此同时,埃利希式的“社会性活法秩序自发扩展一全球贸易自由和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的理念也透过WTO组织以及全球新商人法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得以落实。
而在上述“非国家法”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公民文化之重要基础的“公民身份”也受到多重挑战。以下我们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1.作为法律身份的公民身份遭遇挑战
其一,欧盟已经致力于构建地域性的超国家的公民身份,欧盟公民享有超国家水准的经济权利和某些政治权利。欧盟公民身份似乎预示着世界范围的公民身份的后国家形式,尽管这种脱离在种类和效果上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其二,在一国长久居住的外国人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被赋予各项权利,这些权利的扩大形成后国家的公民身份,并享有除选举权和参政权之外的实质性公民权利。其三,日益增长的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突破了传统上关于公民身份是个体持有的与一国相符的排他性身份理论,这无疑将对公民文化的内在机理与法治秩序的建构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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