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再次,权利与义务这一对法理学中的基石范畴,在公民文化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进而体现并型塑着各式各样的具体法律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形态。常言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们根据法律权利和义务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如何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不同的权利义务预示着立法倾向、资源配置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等的不同。因此,通过合理地设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法律权利彼此冲突,形成权利义务配置均衡的制度化机制,对促进市场经济是有益的,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理性有序地发展也是有益的。
最后,公民文化构成了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并在实质意义上保证了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的并行不悖。根据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的观点,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必须对公民负责以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其权力取得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它必须拥有适度的权力来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参与者取向与臣民取向的动态平衡制约权力,是依靠对政府既让渡适当的权力又对其责任予以规定来实现的。其具体表现为:“从国家权力的和国家责任的平衡来看,普通公民必须发表他的观点,以便政治精英知道他的要求是什么;普通公民必须能够参与政治活动,以便知道和注意精英们是否负责任,他同时还必须是有影响力的,以强化精英们从事负责任的行为。即国家责任与权力的平衡的实现要求普通公民是‘理性一主动’型(的主体)。但是精英权力的这一极得到实现,那么就会要求普通人所具有完全相反的态度和行为。如果规定精英有权力并能够做出权威性决定。那么又必须限制普通人对政治的卷入、积极性和影响。普通公民必须把权力交给精英并让他们来统治。由此可见,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平衡要求公民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既是卷入的,又是服从的。”公民文化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秘密,就是在对国家权力制约的同时也保证了权力的实施,使权力与责任达到平衡。使国家既受到制约,又是能动进取;既能积极地促进社会福利,又能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从而实现积极保障与消极防范、超前能动引导与滞后被动制约的有机统一。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非国家法”趋势与公民身份变化
当今世界的法律与全球化现象,就是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正在进行的全球化的法律表现,通常被理解为自19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其根本特征是“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即这种“全球化”已经不同于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而是法律服务于“无经济边境”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产生了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由于国家主权观念在相关领域备受挑战,从而导致国家、主权概念以及国内法、国际法关系的根本改变或重新诠释,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正在趋于减弱,从而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及其意义。进而对“民族国家是‘最好的共同体’”这种现代化的正统观念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