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

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摘要]公民文化是伴随着社会一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样态,与民主政治的治理架构相伴而生。在当代社会实践中,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公民文化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民身份、国家认同以及权利意识都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伴随着社会性“活法”(全球法)秩序的自发扩展,发展中国家人们刚刚熟悉并努力建构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又不可避免地遭遇后法治时代的诸多挑战。其结果尚待进一步观察。

[关键词]全球化背景;公民文化;法治秩序;活法;后法治时代

一、公民文化的内涵

文化一词,泛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公民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是有关公民社会(civiISociety)中的公民意识、行使公民权的行为、有关保障行使公民权的制度的总称。在民主政治的社会秩序当中,它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对于公民文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1.公民文化是一种在历史中形成并在社会进步中不断完善的文化

公民文化是伴随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样态。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文化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在西方,公民社会最早可以溯源于古希腊时代。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城邦的动物”,“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在古希腊,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二者尚未加以区分,融合为一体,但这一时期的社会则已有公民阶层和其他非公民阶层的划分,享有公民权的雅典人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政议政。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国家的活动重心在于政治,而个人的活动中心渐次转向了经济领域,进而出现了非政治化的市民社会,其结果就是形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由此重新审视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因缺少一种稳定、明确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尺度,也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正确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强制力的应有支持和执行,从而带来了市民社会的诸多不足与缺陷。对此,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由市民社会订约以建立政治国家,即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予政治社会,形成公权力;法律高于一切,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排除人治状态;权力分立和制衡;人们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得到法律保障;民主政治决策机制,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的存在基础与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以及私法主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市民社会的自由与安全。从而,在市民社会将权利交于国家之时,市民社会也演变成为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产生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公权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周礼”为蓝本的宗法制度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一种上下有序、尊卑有别的宗法社会。在此社会当中,缺乏基本的个体权利观念,只能形成子民(臣民、草民)文化,公民文化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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