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创新多

作 者:肖祯 来 源:中国会计报发表日期:2013-09-02

    日前,财政部下发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此次修订后的新规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形式、管理等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以更加切合实际、服务会计人。

    新规强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新规做出很多创新,如首次出现的学分制、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等都是贴近会计人、以人为本的会计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管理,将进一步构建较为丰富多样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目的是便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此同时,参加领军人才培训班,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等不同形式的培训,也同样为会计人提供了多渠道多环节的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还对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前,未规定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以致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

    为妥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新规明确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操作性更强,充分考虑了地方会计管理部门此前反映的情况,解决了一些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不足,更加符合会计人员实际。”各地方会计管理工作者纷纷表示。

    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会计人,李冉除了关心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之外,她还较为关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问题。

    事实上,此前没有明确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其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针对这一客观现实,新规相应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强调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如果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果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调出地应当在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与此同时,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同样值得关注。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抓住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这一重要途径,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建立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政策措施实施力度,从源头上夯实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新规还特别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的四种行为。

    近年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日趋多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会计人员跨地区流动更加频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亟待加强,上述情况客观上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与此同时,会计行业迎来了飞速发展,会计事业改革持续推进,会计技术日趋创新,会计人才精英化,会计思潮日新月异,会计人员数量持续递增。

    可以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1400多万会计人员深入会计领域的一条通道,会计人员可以吸收、理解、应用最新的政策法规、最前沿的实务案例、最经典的会计理论著作。

    我国从1998年出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到如今发布新规,十多年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一直在顺应时代的变迁,并结合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为更好地服务会计人,财政部不断进行模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先后两次征求部分省市会计管理机构的意见,在今年3月又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还征求了财政部条法司意见。”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正是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不断创新的工作模式下,会计人才能改变循规蹈矩的思维模式,积极参加在职教育,坚持自学,不断更新、补充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新的工作模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培养自己的诚信、创新、法制、责任、服务精神。可以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已然成为会计从业人员成长的基石。

本文关键字:会计 继续教育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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