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会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8-12-24

近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天运所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审计服务机构,项目收费66万元,款项均已到账。朱晓崴和李朝阳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一、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导致粤传媒在收购香榭丽过程中披露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了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虚增金额分别占香榭丽当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12%、279%、536.28%和346%。 二、中天运所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天运所在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存在的舞弊风险 中天运所在对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审计(以下简称香榭丽630审计)过程中,已经识别出了香榭丽因面临业绩压力,存在收入高估的舞弊风险,以及香榭丽因未成立内审部门,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中天运所未基于识别出的上述风险和“公司单”的重大性及异常性,对“公司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 (二)中天运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审批签名不全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中天运所将香榭丽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偏差”定义为:销售合同申请表未经审核签批,或合同或订单未经审核,或播出确认单未经审批,或未收到客户确认的业务回执。香榭丽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是通过上述环节中的审核签批实现的,各环节的审核签批即为该业务循环的控制点,审核签批的缺失即为控制未得到执行。香榭丽完整的销售业务审批流程中,涉及《销售合同申请表》、《用印申请单》、合同订单、《LED审批播出确认单》等单据,其中《销售合同申请表》由销售人员填写,需经本组区域销售总监、本地区域销售总经理、首席营销官、首席财务官、总经理签字审批;《用印申请单》和合同订单由销售人员和法务编制,需经法务经理、销售经理、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LED审批播出确认单》由媒体审批人员发起,需经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区域销售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根据中天运所在审计底稿“订单/合同审批与执行”部分的记录,中天运所已了解上述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天运所在了解内部控制有关穿行测试,以及控制测试中抽取的样本均存在大量审批签名不全的情况下,如在对香榭丽630审计项目中,中天运所抽取了两份合同进行穿行测试,其中两份合同订单均存在缺少销售总监、区域销售总监、首席营销官签名的情形,中天运所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结论。中天运所未对上述“偏差”的原因进行调查,也未对上述“偏差”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审计程序流于形式。 综上,香榭丽在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中,业务单据审批签字存在大量不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中天运所未严格按照准则执业,导致未能对香榭丽内部控制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 (三)中天运所执行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中天运所在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针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2. 中天运所未对利用其它审计机构以前期间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中天运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缺陷。 中天运所在香榭丽630审计中,获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对香榭丽IPO审计时的销售客户访谈资料。中天运所将该访谈资料作为其不进行现场访谈的理由,从而未对香榭丽销售客户执行现场访谈的审计程序;中天运所还将该访谈资料用于收入及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如在香榭丽630审计中,中天运所在发函控制表中列示了南京龙禧广告有限公司为函证对象,但未对南京龙禧广告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而是使用了立信所的函证作为替代;在向销售客户发送询证函时,中天运所使用了该访谈资料中记录的联系地址等信息。 中天运所从立信所获取的上述访谈资料的可靠性存在缺陷。一是该资料系中天运所从香榭丽处获取,而非直接从立信所获取,中天运所获取该资料缺乏独立性。二是中天运所审计底稿中未见立信所向其回函沟通记录,签字会计师李朝阳也承认立信所认为他们不是前后任关系,未给他们回函。而李朝阳声称其进行了口头沟通,但底稿中无相关记录,难以证实中天运所执行了与立信所沟通程序。三是中天运所底稿中未见其对该访谈资料进行充分独立复核的记录。因此,中天运所从香榭丽获取的立信所的访谈资料缺乏独立性,且无证据表明中天运所就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与立信所进行了沟通核实,也无证据表明中天运所对该资料进行了充分复核。 3. 中天运所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不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不足,不足以将香榭丽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导致未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事实。 中天运所针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的检查合同原件、检查播放月报、检查播放报告、检查播放回执、现场录拍视频、检查合同定价、进行独立函询、查阅立信所访谈资料等8项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检查合同原件、检查播放月报、检查播放报告、检查播放回执、检查合同定价、查阅立信所的访谈资料等6个审计程序,均依赖于香榭丽提供的可靠性较低的文件资料。此外,中天运所在其函证过程存在较多瑕疵,所获取的证据效力较低。 香榭丽存在财务业绩压力并缺乏内部审计监督,存在舞弊风险的压力、动机和机会。“公司单”的存在和内部控制缺陷进一步增加了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舞弊风险。针对舞弊风险,中天运所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有效性较弱,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低,不足以将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难以达到合理保证的要求。 (四)中天运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中天运所提供的审计底稿存在部分缺失,如对香榭丽630审计时,回函快递单存在缺失情况,对香榭丽2013年年报审计时,控制测试抽取的样本中存在合同和用印审批缺失情况。 中天运所作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购过程中香榭丽存在舞弊的动机和机会,销售收款业务存在较高舞弊风险。中天运所针对销售收款业务执行审计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针对销售收款业务存在的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香榭丽相关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中天运所业务收入66万元,并处以198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晓崴、李朝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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