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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中国税制改革前瞻

另一个是关于房产税改革。

2012年1月28日起,重庆和上海两市开始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但时至今日,其他地区尚未跟进。十八大之后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仍应采取谨慎策略,应在认真分析已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理由的基础之上稳步推进。

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但这不是我国也必定应有此种税收的理由。

房产税是许多国家的地方税,但这不等于地方政府花钱主要靠房产税。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相当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许多国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解决的是土地资源配置给谁用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在这样的土地制度背景下设计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那么可以明确的是,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收负担应该比大部分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轻得多。后者税率1%,前者就应该是0.5%或者更低。

技术条件只是个人住房房产税出台的起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在房地产供需格局没有改变之前,希冀以个人住房房产税充当房地产调控的排头兵,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开征所可能引发的问题,不能不小心谨慎预研。

十八大后,中国税制改革环境与过去三十多年相比的最大变化是,税制改革不再只是简单地与经济发展挂钩,而将是更多地与税收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结合起来。税制改革不能简单地看其经济效应,而应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杨志勇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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