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参与和见证新中国刑法建设的进程

来源:人大新闻网

  高铭暄(1928—),浙江玉环人。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首批荣誉一级教授。本文回顾了他求学和从事刑法教学及研究几十年来的经历,其中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教育情况、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起草工作、博士生教育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述。

  高铭暄自述本次采访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室负责采访、录音整理及文字编辑。本文收录于《求是园名家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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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门弟子的求学之路

  1928年5月24日,我生于浙江玉环县鲜迭村。1934年2月到1941年2月我一直在村里的小学读初小、高小,读了七年,因为小学二年级时我语文学得不太好,就重学了一年。后来我就到温州考中学,初中是瓯海中学(现温州第四中学),高中是温州中学。当时大学都是单独招生,1947年中学毕业以后,我考取了三所南方的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因为那时我父亲在杭州工作,家也在杭州,我觉得还是在杭州上大学方便,所以最后我选择了去浙江大学法学院学习。

  为什么要学法律?这个志愿在高中的时候就定了。当时受我的父亲的影响,因为我父亲一直做司法工作,他平常总是讲一些这方面的事情,另外他这方面的书比较多,这个对我有无形的影响。在我看来,司法工作还是比较高尚的,司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为老百姓排解纠纷、保护安宁。如果没有司法工作,都是犯罪的话,社会能安宁吗?我是从这样的一些意义来理解的。再加上父亲既然在司法界工作,自己将来学习这个,也可以得到父亲的一些支持。这样一些朴素的想法,在高中的时候就有了,我就想将来考大学,学法律。

  1949年5月杭州解放,不久,浙江省军管会文教部就把浙江大学的法学院撤销了。因为革命嘛,要粉碎旧国家机器,作为上层建筑的旧法律是旧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也是要被废除的。这个我们早就听说了,所以杭州一解放,浙江大学别的学院没有撤,先把法学院给撤了。这样我们在浙江大学就不能继续学了,同学们有参加工作的,有转系的,也有转学的。我就属于转学的范围。因为那时我感觉自己还年轻,还是想继续把大学念下去,所以我就选择了转学。那时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是李浩培先生,他就推荐我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

  1949年9月我离开浙江大学。9月16号离开杭州,到上海待了两天,接着从上海坐火车到北平,已经是9月20号了,我带着浙大的一些证明材料到北大。费青(费孝通的哥哥)是当时北大法律系的主任,当时也很有名。我把介绍信给他看,他就同意接收了。所以我1949年9月就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插班学习。四年大学,我前两年在浙大念,三、四年级在北大念的,1951年毕业。

  那时我们毕业服从分配,但也征求志愿,我的志愿就是希望到中国人民大学当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是1950年才成立的,那时我知道中国人民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新型的、正规的、我们党自己办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成立是经过政务院专门做过决定的,实际上也就是说党中央要办中国人民大学。我想中国人民大学办学既然是正规的,可以学到很多的革命的道理、革命的理论,也就是可以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另外我知道中国人民大学聘请了很多的苏联专家,苏联专家都是学有所长。当时我们对苏联也还是很向往的,党的政策方针也提出来要向苏联学习嘛,因为建国以后,我们自己没有太多正规办学的经验,特别是法律这方面。苏联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到那时建国已经有30多年了,所以我们心里也还是比较向往苏联那一套。我知道中国人民大学聘请了很多的苏联专家来教书,法律系这方面也有很多专家,所以很向往中国人民大学。再说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是吴玉章,他是老革命家啊,是“中共五老”之一,在我们心目当中有崇高地位。能到中国人民大学再深造一下,对我来说,是一个比较强烈的愿望,我把志愿就跟组织说了。正好那时中国人民大学要招研究生,也向北大发通知要人,北大法律系就选了十位到中国人民大学来当研究生。我们十个到中国人民大学来,有读宪法的,有读法制史的,有读法学理论的,也有读刑法的。这十个人现在除了我,都不在中国人民大学了,调出去的有宁夏大学的前校长吴家麟、福州大学的王克衷、复旦大学的叶孝信。当时留在人大的,有连铜炯,“文革”中又分配到北大,在北大工作期间去世;还有一个叫梁秀如,在法制史教研室,前些年也去世了。

  我从1951年到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之后留校工作,一直到现在。孙国华、王作富他们是第一批研究生,是从1950年到1952年。许崇德跟我一样也是第二期的。当时来读研究生的,有各种各样的情况。许崇德是复旦大学来的,王以真是东吴大学来的(她是我们刑法班的,后任北京大学教授),也有中山大学来的,还有调干生。

  在人大读研究生这两年,我接受了四位苏联专家的授课。这四位专家有一位叫贝斯特洛娃,来自苏联的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学院;后来有一位叫达马亨,来自列宁格勒大学,现在叫圣彼得堡大学;还有一位是尼可拉耶夫,来自莫斯科大学;柯尔金主要是搞物证技术的,也兼搞一些刑法,他也来自莫斯科,好像也是莫斯科大学的。这四位老师对我们进行了系统的苏联刑法传授,既讲总则与分则,同时也给我们做过一些辅导,讲授一些学习方法。他们的讲授使我对刑法有了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的了解,研究兴趣也越来越浓,这为我的专业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两年中学的还有基础理论,当时有马列主义基础课。我们学的本子就是联共党史,也学过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和哲学,这叫四大理论。除了这些基础理论课以外,我们还听了一些逻辑课和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作的报告。

  我们专业上学得比较系统。后期有中国刑法的教师,也给我们讲中国刑法的个别题目。这些老师,1950年成立法律系班子的时候就过来了。由于人大完全是新型的,所以我们人大就缺乏民国时期的那些老教授,原来那些老的大学,老教授就比较多了,他们解放前就在那里教书。

  我一再沉思,我已与刑法学和人大法学院结下了不解之缘。研究生毕业后,我就被留校任教,而且一干就是五十多年。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如今我已由一名青年变成老者,并且仍在“老骥伏枥”。

  关于人大法学院,目前,有的人认为朝阳大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前身,我看是不对的。在我看来,朝阳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没有直接关系,但有间接关系。就是朝阳大学有一些学生,或者有个别工作人员,经过在华北大学学习,随后也就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来,这是一个情况。还有一些学生到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了,然后变成了后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第一届学员,比如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她是我们人大第一期的,她原来是朝阳大学的;还有我们一些老师,像陈逸云教授,他原来也是朝阳大学的,后来经过华北大学学习再过来的,另外,朝阳大学的许多书籍也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接收的。所以,就是有这么一个间接的关系,不是直接的。从整个组织体系来说,朝阳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没关系。华北大学是整个建制改了到人大,吴玉章是华北大学的校长,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也还是校长。我认为这是不一样的。

  参与和见证新中国刑法建设的进程

  可以说,我见证了新中国刑法建设的全部进程。我刚毕业即参加了刑法起草工作,并自始至终参加了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

  1954年10月我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起草工作。当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受命组织班子,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们向中国人民大学要人,人大就把我派遣过去了。所以从1954年10月开始我就在立法机关参加立法工作。1954年的10月到1957年的6月,这一段时间就搞出来了22部刑法草案稿子。1957年6月后,“反右派”斗争开始了,那里的立法工作也停了,我就回人大了。到1962年我又去修改草案稿了。因为三年困难时期以后,1962年1月中央开了一个扩大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那是中央开的,我们在下面也不知道。后来据传达,知道大会上叫大家有意见就提,允许大家谈嘛。我们也听说了一些比较有趣的话,叫大家有气放气,白天出气,晚上看戏。意思也是让大家把这三年当中的经验教训说一说,也发泄发泄吧。三年困难时期度过去了,情况慢慢又好转了,开了这个会以后,全国的形势又稍微活跃一点。毛主席对立法工作有指示,就是说刑法、民法还是要搞,没有法不行,没有法就乱搞一气。这些话传达下来以后,刑法立法工作又开始启动了。先开座谈会,接着又起草条文,修改条文。这样一直搞到1963年10月9号,把第33稿搞出来了。这一年多时间搞出了11部稿子,这些工作我都参与了。“文革”前刑法立法工作基本就停止了。

  很快1964年我就去陕西西安长安县参加“四清”了,接着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我1971年1月从“五七”干校调到北京医学院,一直干到 1978年10月,所以我在医学院前后也干了近8年。“文革”结束后,我回来又参加立法工作。这一段参加立法时间就不长了,1978年的10月一直到1979年的7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从第34稿到第38稿,把刑法搞完了。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之后,我又回学校工作了。可以说,我是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创制的唯一学者。在立法过程中,我已记不清提出过多少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和整理过多少参考资料,对每一个刑法条文作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第一部刑法典正式施行是在1980年1月1日,之后,从1981年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和颁行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我参与了大部供分刑事法律的草创活动,包括提咨询意见,发表立法建议,要求纠正不当条文等,受到了立法工作机关的高度评价。我这样陆续地参加活动,一直到1997年刑法典出台。

  1997年的刑法典从1982年就开始进入酝酿准备阶段。自1986年起,我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在历年举行的研讨会上就不断讨论刑法的修改与完善等问题。每年年会后结集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为刑法修改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资料。尤其是在新刑法典出台之前,1996年11月5日—10日在四川省乐山市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国刑法改革研讨会)上,与会的全国近二百名刑法学界的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对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我在会上作了《为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完善而努力》的报告,总结了近十年来刑法修改研究的情况,可以说为新刑法典的顺利通过作了理论论证与铺垫。

  刑法典的全面修改,是在1988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后正式提上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的。至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法典历时9年。在这9年的修改研拟过程中,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常邀请的专家,我除了撰文探讨相关问题外,还多次参加相关会议,参与立法起草、咨询,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刑法修改完善、涉及宏观微观多方面问题的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由我负责成立了修改小组。我们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和修改工作,先后提出了一份刑法总则大纲和四份刑法总则修改稿。这些给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法典总则提供了建议和参考,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8月起草出《刑法总则修改稿》。自1996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将主要精力迅速转入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工作。1996年8月12日—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专门邀请我、王作富、马克昌、曹子丹、单长宗、储槐植等6位刑法教授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座谈研讨。10月10日法工委印发《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又在11月11日—22日在北京召开了大型的刑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对该草案的意见。我在22日作了大会发言,就修订草案中死刑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从历史经验、死刑价值、党的“少杀”政策以及国际斗争利益等多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削减死刑的建议。新刑法典通过后,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上始终参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刑法学家,又应各种新闻媒介、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门等邀请多次讲授、宣传新刑法典。

  所以,刑法典是怎么出台的,一直到后来怎么修订的,我还是比较熟悉的。后来,我还和赵秉志教授共同主持编纂了一部全面、系统和客观反映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与资料的大型书籍——《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参加这些活动基本上没有脱离人大的岗位,去参加也是人大派去参加,完成了我就回来。应该说,这既是我个人的荣誉,也是学校的荣誉。

  教书育人五十载

  我来人大的时候是在铁狮子胡同一号报到,我记得是在主楼一层后面,刑法教研室在那里临时办公。当时刑法教研室的秘书叫齐俊成,后来在出版社工作。他负责接待我,然后把我领到教研室主任朱世英那里。朱世英那时是法律系副主任,兼刑法教研室主任。然后我就向朱世英报到,她勉励了我。在“铁一号”住了几天,我们就搬到西郊去了。灰楼(现在叫求是楼)当时就有了,红三楼也有了。我们系的教研室都在灰楼,我的宿舍在红三楼。我在红三楼住的年头很多,1951年当研究生的时候我在那里住,后来毕业留校还是在红三楼。“文革”期间下放到江西以前,一直在红三楼住。

  1951年研究生毕业留校以后,我就进了刑法教研室,做研究生两年,接着就做教师到现在,连学习带工作,到现在为止已经在人大57年。当然这中间因为下放和人大撤销,停止过几年。

  人大停办时对教师是成块成建制的分配,当时这样做真是不错的。分到医学院的差不多100人。复校时说一声回去,就都回去了。医学院人事处有一些干部也是人大的,他们知道了人大要复校,得到通知就告诉我们:人大复校了啊,你们回去;档案这些你们就不要管了,我们把你转回去就是了。而我,说是1978年10月回去,实际上我没有回去,接着就去参加立法工作了,真正回到学校已经是1979年下半年了。我们法律系1978年招了第一批学生,像韩玉胜、刘春田、徐孟洲、贾林青等,这都是复校后第一期的学生。我回来以后就给1978级上刑法课。我讲总则,王作富讲分则,我们两位是比较资深一点的同志。因为我参与立法工作了,资料占有得比较多,所以上课的效果都还不错。除上课之外,还编教材。特别是1981年招了研究生以后,不仅给本科生上课,后来逐渐就主要给更多的研究生上课。我先后开设过《苏联刑法》、《中国刑法》、《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外国刑法》、《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等课程,无论社会活动如何繁忙,我都坚持在教学第一线。我认为教学是老师的神圣职责。

  怎样指导博士生?带博士的体会我总结了一下,叫作“三严四能五结合”。“三严”就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就是培养他们的读书能力、研究能力、翻译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就是使博士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这个当然是根据我带研究生总结出来的,实际也是这么做,一直到现在,我还是这样要求。硕士生我带的相对少一点,前后带了十个。后来专门带博士,因为有年轻的同志上来了,他们可以带硕士。所以我们带博士的时候就尽量创造带博士的经验。我做博导比较早,1983年5月评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到现在为止我带的学生已经毕业拿到博士学位的是40名。我招的不多,每年两个,最多三个,现在只招一个了。博士毕业后在高校里工作的稍微多一点,也有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他们现在都已经发展起来了。

  刑法教材编写:注重“三基”、“三性”、“四对关系”

  我很重视刑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因为我认为教材编写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工程之一,是用刑法理论知识武装人们的头脑、加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刚刚经过十年动乱,我国法学园地几乎一片荒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号角,面对方兴未艾的法制建设,全国各地相继恢复的政法院系和政法机关,急需一套法学教材来满足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需要。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学者云集北京,他们受司法部委托,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我被推荐为这本书的主编。这本书在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成为“文革”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材。这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说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它既是教科书,也是学术著作,不仅集中反映和代表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水平,而且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本书出版后供不应求,出版社先后重印10余次,发行量超过150余万册,创同类教材发行量最高纪录。这本书还在1988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之后,在原国家教委的组织下,我又受命主编新教材《中国刑法学》。这本书在1989年出版,反映了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刑事司法的最新动态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系更加合理,结构更加紧凑,表达详略得当,内容丰富多彩,为我国刑法学教材的编写树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典范。此书在1992年获得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从1981年到1996年,我主编过本科、自学高考、业大、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6部,堪称我国当时主编刑法学教材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学者。

  1997年新刑法典公布,迫切要求对此前各种类型的刑法学教材加以重大修订或重新编写。这时候我已经快七十了,但我仍然立即投入到新教材的主持编写。在短短三年内,我又相继主持编写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等4部重要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瞩目和读者的赞赏。此外,我还主编了2002年出版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这本书已经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供全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选择使用。

  我编了多年的教材,深切地体会到,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和“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的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处理好四对关系:一要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的关系;二要处理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要处理好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的关系;四要处理好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这些都是我的经验。

  人物简介

  高铭暄(1928— ),浙江省玉环县人。中共党员,教授,刑法学家。

  高铭暄1947年考入浙江大学法律系。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51年8月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1953年6月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8月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的第一位博士生导师,1991年开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2005年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称号,2009年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

  高铭暄曾开设“苏联刑法”、“中国刑法”、“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课程,为本科生授课,培养过硕士生、博士生,指导过博士后研究人员,还曾为进修生、电大生、夜大生、高级法官班学员、高级检察官班学员授课,并曾多次应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政法机关作法制讲座。受领导机关委托,高铭暄先后主编过全国性刑法学教材11种。其中,1982年出版的《刑法学》获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1989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学》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2000年出版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法学》获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高铭暄曾全程参与中国1979年刑法典的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并多次出访美、英、意、法、日、俄、奥、荷、比、西、韩、加等国,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他紧密联系教学和立法、司法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出版个人专著5部,主编、合著、参著专业书籍110余部,发表论文、文章260余篇,代表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刑法学》、《中国刑法学》、《刑法学原理》、《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等。其中,《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获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和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高铭暄始终活跃在我国法学教育战线,在刑法学体系结构、刑事立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死刑政策等方面的研究颇多建树,被法学界誉为“刑法学泰斗”、“新中国刑法学奠基人之一”,先后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