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哪些权利?

  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哪些权利?

  答案:大学生,职高生毕业季即将来临,学生初入职场,告别校园生活,开始展开人生新的旅途,大部分求职者满怀希望,自信满满,希望能够顺利透过用人单位的门槛——试用期!但是小编提醒:面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那么,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哪些权利?

  案例一:【试用期社保需正常缴纳】

  2013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认为公司此举不妥,就与对方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公司拒绝。小刘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得到支持。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但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案例二:【试用期合同为正式合同】

  小谭到一家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小谭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能同意。小谭起诉后,法院支持了小谭的主张。

  《提醒》: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试用时间法律有规定】

  2014年2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从公司辞职,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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