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中的自身重构

来 源:中国财经网发表日期:2012-05-25

       如果换一个角度表述,上海正在进行中的“营改增”试点,也可称作增值税“扩围”。之所以有“扩围”的说法,无非是因为,在我国的一般流转税领域同时并行的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基因相同。几乎唯一的差别,只不过在于两者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前者适用于制造业,后者适用于服务业。

       注意到两者之间的异同,如下的事实便可随之进入视野:在相同的基因之下,不同的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两者制度设计上的重要差别。适用于制造业的增值税,当然要基于制造业的特点而设计。适用于服务业的营业税,自然要基于服务业的特点而设计。所以,当增值税的适用范围要扩展至营业税的地盘时,便如同单身者结婚,需对自身的生活习惯做适应性调整甚至重新洗牌式的安排一样,增值税税制也要经历一个自身的调整过程。而且,由于涉及到税制设计所植根的产业或行业基础,这种调整并非是一般化的,而可能是根本性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它具有重构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上海的增值税“扩围”试点,在其启动之前,首先做的一件事,便是对现行增值税税制的某些条款或规定加以相应调整,使之适应于服务业的运行特点。比如,在原有17%和13%的基础上,增设了11%和6%两档新的较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以500万元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此等等。这些调整措施,无疑是推进“扩围”所必需的,有助于“扩围”试点的成功。

       但是,从根本上说来,这些调整措施多半限于局部,或零敲碎打,或小打小闹,终归带有修补性质、属于临时性安排。显然,这样的方案,至多能够应付试点的短时之需,而难以做长远打算。因为,始自1994年的现行增值税税制,毕竟是立足于一般流转税领域并行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的现实,而且,专门着眼于为制造业量身打造增值税的目标而设计的。即是说,它的设计理念、运行规则及其具体安排,系建立在制造业运行特点的基础之上。在那时,并非也不可能考虑到此后的“扩围”需要,更没有今天这样的让增值税在一般流转税领域“一统江湖”的规划。所以,随着试点时间的延续,特别是试点范围扩大之潮的到来,多少带有修补性质、临时安排的试点方案,其自身的局限性也就逐步凸现出来。比如,在总体上以不增加纳税人税负为前提而启动的试点改革,一旦延伸至具体的企业或产品如物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有些企业或产品便可能面临增税而非减税的事实。对于如此的特殊情形,固然可以用局部微调措施勉强应对,但若长期实施甚至推广至全国,则肯定会遭遇一系列难题。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打铁先得本身硬”。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处于“扩围”之中的现行增值税税制。既然要将原本基于制造业的运行特点而设计的增值税税制“扩围”至服务业,那就不能不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运行特点做通盘考虑,重构税制格局。既然要将专门为制造业一个产业量身打造的增值税“扩围”至服务业,那就不能不将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在内的两个产业相对接,在两者融为一体的条件下重启制度安排。只有如此,方可让增值税税制同时适应于“扩围”之后两个产业的运行特点,并顺利地向全国推进。

       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到了站在覆盖所有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度做顶层设计,着眼于增值税税制整体变革的时候。
 

本文关键字:增值税 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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