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12项新审计报告准则

作 者:中注协 来 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日期:2017-01-03

    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所审计事项的主要手段,对增强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审计报告具有格式统一、要素一致、内容简洁、意见明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不高的缺陷,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上对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呼声日趋强烈。2015年,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修订发布了新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

    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期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为顺应市场各方的需求,体现审计准则持续趋同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借鉴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启动了审计报告准则的改革修订工作。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起草、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议通过,财政部批准发布。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该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除该准则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等6项准则属于作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另外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作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这11项准则中,有的条款是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有的条款是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二是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回应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持续经营、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

    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对其他企业的审计暂不执行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同时,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

    本批审计准则名称一览表

    一、新制定的审计准则(1项)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二、实质性修订的审计准则(6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三、仅作出文字调整的审计准则(5项)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本文关键字:财政部 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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