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2)

作 者:韩宇明 来 源:新京报发表日期:2012-11-27

        人社部表示,我国的社保制度设计、运行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保主要有几个因素: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这些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避免。

  对此,《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

  ●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办法》。

  三类转换

  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跨区衔接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

  ●缴纳比例:企业缴20%,职工缴8%

  ●账户管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领取条件: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保人数2.8亿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实施时间: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

  ●享受待遇: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27个省份试点,覆盖面约为60%。

  ●待遇支付: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35万居民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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