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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与中国历史

宋明性理学的兴起和发展,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儒学作为伦理道德、身心修养层面的社会功能,从而与作为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相呼应配合,进一步强化了儒学在社会政教两方面的功能。宋明以后,儒学这种两个层面两种社会功能的一致化,使得许多本来属于伦理修养层面的问题与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纠缠在一起而分割不清。而且由于伦理修养层面是直接为政治制度层面服务的,常常使得本来建立在自觉原则上的规范,变而为强制人们接受的律条。而这种以“天理”、“良心”来规范的律条,有时比之明文规定的律条更为严厉。清代著名思想家戴震曾尖锐批评封建统治者利用性理学之“天理”、“良心”来置人于死地,它比之用明文规定的“法”来杀人更为利害,且无处可以申辩[7]。所以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卷上)这是对性理学所引生出的社会流弊的深刻反映。

近代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人们对儒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斥其为“吃人的礼教”,高喊要“打倒孔家店”等等。这在当时反封建制度的革命情势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对儒学简单的全盘的否定,也是不科学的。这里显然没有分清先秦原始儒学、两汉政治制度化和宗教化儒学与宋明性理学儒学这些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儒学之间的质的区别。同时,显然也没有分清自汉以来,尤其是自宋明以来儒学所发展出来的两个不同层面及其不同的社会功能。而这正是我们探求儒学未来发展所必需和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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