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罗尔斯的《正义论》
应保证国家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所谓弱势群体,一般指社会政治地位低、社会身份卑微、经济收入少、生活困难、社会资源占有缺乏、社会竞争能力小、缺乏发展潜能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农民工等。“最少受惠者”,类似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大量弱势群体。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却都处于贫困状态,那么这个社会就根本不可能健康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为重要,更需要维护。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相反,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弱势群体发展不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久进步。因此,国家政策应该一定程度上偏向弱势群体,当然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应调节各方利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立足于社会基本结构即基本制度的,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建构角度来探讨正义。据罗尔斯的观点,分配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都划归到制度调节里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在其中可以看到丰富的社会合作的思想,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不谋而合。
注释
①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3页。
③王秀岗:“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与局限”,《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④何鹏举:“罗尔斯正义论的和谐意蕴及其现代启示”,《求索》,2009年第8期。
⑤许文:“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9期
(来源: 求是理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