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可罚款3倍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最高罚款3倍;骗保最高罚款5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昨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在“fesco2011年全国法律巡讲”深圳站的活动中,对《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介绍,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有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雇佣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否需要为他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表示:“这不是强制的,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

  还有企业非常关心“单位还没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就发生了工伤,要由该单位支付费用。单位是否要一直支付这个费用,啥时候能‘划上句号’?”对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说:“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一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即从补缴之日起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了,这一规定也是为了督促单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高温缩短工时 工资不能减少

  最近天气持续炎热,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员工作息安排有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因为高温缩短工时,能否扣减员工的工资?记者昨天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获悉,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对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禁止超时加班;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员工工资;员工如果职业病中暑,可申请工伤。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00至1500时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气温达到38℃(含38℃)以上时,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目前,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为职业病的,可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

  此外,员工还可享有的“高温权益”是高温补贴。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在正常工作情况下露天作业员工,如建筑工地工人、露天停车场保安员、室外设备安装维修工等,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高温作业职工可享受高温津贴,该高温津贴属于员工工资范畴,每人每月150元,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这是强制性的;非高温作业人员享受的类似于防暑降温性质的高温津贴,属于员工福利范畴,并非强制性,用人单位对是否发放高温补贴以及发放多少,由其根据省文件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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