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征求意见 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作 者:李苑 来 源:上海证券报发表日期:2018-11-16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维持不变,仍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时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次主要是对税目、税率以及纳税形式作了一些调整,但没有特别大的变化,还是要维持现行的税收框架和税负的总体不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有专家认为,虽然印花税税率没调,但是把调整的权限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无疑是印花税变动的一个潜在大信号,税收灵活度提升。

  “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基本保持不变,意味着维持市场的相对稳定。”在李旭红看来,为了刺激市场,未来有降低或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可能性,但刚立法就取消,短期内可能性不大。

  在征税对象方面,《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对此,两部委表示,主要考虑到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意见稿》还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包括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等。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本文关键字:印花税法,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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