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

来 源:未知发表日期:2018-05-31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商管理

  (一)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 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 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 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 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

  (八) 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 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十) 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十一)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十二)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三) 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十四) 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十五) 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十六) 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十七) 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十八) 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数据报送

  (十九) 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一) 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二十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五、监测监控

  (二十三) 中证报价应加强对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报告。

  (二十四) 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十五) 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六、自律管理

  (二十六) 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二十七) 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七、附则

  (二十八) 本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商管理

  (一)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 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 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 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 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

  (八) 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 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十) 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十一)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十二)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三) 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十四) 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十五) 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十六) 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十七) 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十八) 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数据报送

  (十九) 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一) 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二十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五、监测监控

  (二十三) 中证报价应加强对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报告。

  (二十四) 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十五) 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六、自律管理

  (二十六) 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二十七) 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七、附则

  (二十八) 本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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