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还需找到杠杆支点

来 源:山东商报发表日期:2015-06-12

     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正在征求意见的《环保税法》草案,从税收的设计上实行了差税率,体现“奖与罚”的特性。并且在税率制定上作出了趋严的制度安排。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税率只能提高,不能减小。这些,有利于促进产业与行业,环保受益、不环保产品成本更高的整体环境,消除排污费征收“一桶钟”,鼓励排污的“负激励”效应。

  不过,立法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环保税作为环保的经济杠杆,在执行层面上如何能够找到支点。环保税不同于其它的税种,其难点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基准的确定能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说简单一点,差别税率产生的税收差额与企业生产的污染防治运营成本之间,有没有可比性,如果税收远低于治污成本,对于促进环保没有丝毫的作用。二是,环保税建立在逐个企业排放实时监测基础上,按量、按清洁程度征收,税收机构如何与环保机构结合起来,实时监测如何避免与当下“技术达标”式偷排的乱象,都是征收环节要解决的难题。如果不能有效堵住这些漏洞,抓不住企业排放的“落差”,环保税则可能沦为排污费的新马夹。

  环保税立法只是第一步,推动它的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税率基准确定的精细化、科学化机制,一个行业、一类项目的排放一个税率,并与排放标准的修订、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税率动态调整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环保与税收联动的科学征管机制,加大企业排污实时监测建设力度,建立数据常态采集与核查制度,让环保税收、排放监测、环保执法联动一体,真正避免税收与环保“两张皮”。

本文关键字:环境税,杠杆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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