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启动“简易程序”

来 源:国际商报发表日期:2014-03-05

经过商务部对《反垄断法》配套立法工作的推动,《关于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终于出炉,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实施。
 

商务部的另一项重点配套立法工作——起草《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目前正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争取2014年上半年出台。
 

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上,2008年以来,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13年年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66件,立案797件,审结740件。在审结的全部案件中,无条件批准的717件(约占97%);附条件批准22件,禁止1件(二者合计约占3%)。经济学家评价,5年多来,商务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包容性、开放性在不断提高。
 

4类简易案件2个保护机制
 

近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反垄断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制定《关于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目的包括两方面:一是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减轻企业负担。“过去5年执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案件对竞争没有损害,真正有问题的只是少数案件。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占97%,附加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案件合起来的比例只有3%。”尚明表示。鉴于此,反垄断配套立法中启动了“简易程序”,以期提高效率,并切实减轻企业的申报负担。
 

根据新规定,反垄断局将简易案件分为四类,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标准:
 

一是横向交易,在同一相关市场中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是纵向交易,交易双方没有在同一相关市场而是分别处于上游和下游两个不同的市场,无论是在哪个市场,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都不能超过25%。
 

三是混合交易,既非横向也非纵向,比如交易方之间是一种相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一个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能超过25%。
 

四是特殊交易,例如在境外设立的并且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合营企业;同一合营企业不同股东之间的交易,由两个以上控制变成单独控制。
 

为了确保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还规定了两个保护机制:一是明确了6种例外情形,二是规定了3种转换情形。
 

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与往年相比,2013年商务部审查的案件略有增加,收到申报224件,同比增长8%;立案212件,同比增长12.8%;审结207件,同比增长26%。在审结案件中,附条件批准4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反垄断法》实施5年多来,商务部在机构建设、配套立法、案件审查、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初步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重大复杂经营者集中案件,大力培育了全社会各方面的竞争法律意识和文化,并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合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汉洪评价,在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起步相对较晚的前提下,在专业知识、人员、资源都不太充足的情况下,商务部反垄断局积极学习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工作非常努力认真。“回顾5年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专业性在逐渐提高。最初,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公告来看,商务部公布的信息不太多;但是随着执法水平的提高,从专业性、合理性、逻辑性来看,商务部反垄断局都已具有一定水准,审查决定中有关竞争分析的篇幅,能够达到六七页,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吴汉洪表示。
 

他还指出,商务部反垄断执法工作非常有包容性、开放性,还开创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方法。

本文关键字:商务部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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