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
来 源:财会信报发表日期:2011-11-10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建议,企业须尽早落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宜。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基础上,对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各个关键环节的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从业务约定书签订,到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到审计工作实施,以及控制缺陷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到最终的审计报告出具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对在实务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如自上而下和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运用、控制测试的涵盖期间、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控制测试的样本量、集团企业控制测试、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意见》既给出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基本原则,又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该负责人强调,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中注协将有重点地开展对从事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遵循执业要求,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发现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和违背职业道德,将严格惩戒。
该负责人建议,企业须尽早落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事宜。该负责人介绍,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在提请企业整改后,还要跟踪考察整改情况,才能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进而决定是否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对于每季运行一次的控制,如果存在重大缺陷,被审计单位需要整改后再运行6个月,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审计结论。因此,企业最好在上半年决定事务所聘请事宜。
据介绍,作为防范企业财务报告错误和舞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内部控制得到重视是在美国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发生之后。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奥克利法案》,首次提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要求。在我国,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出台,确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意见》是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细化措施,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有效执行内控审计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引,不过,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内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要发挥内部控制审计的作用,关键还是将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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