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违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被警示

来 源: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表日期:2019-01-30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秋科先生,李叶梅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承接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喜审字〔2018〕第042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银行存款或借款未函证也未说明合理理由 未获取金宇车城部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户清单,对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较多银行账户(含已销户银行账户)未函证且未说明合理理由。 对金宇车城大额银行借款(含2017年减少的长期借款)未进行函证且未说明合理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大额往来款项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测试 对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大额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询证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发出 对金宇车城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询证函均由被审计单位人员代为发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询证函回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获取的关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银行存款、个别大额应收账款的询证函回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宇车城相关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实地监盘及检查相应产权证明,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请的专家(评估师)的工作复核不到位;未对智临电气部分大额存货进行实地监盘或函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宇车城及其个别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及检查产权证明,未复核上述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执业问题 存在的其他执业问题包括:一是对智临电气采购和销售的大额商品(高压电极锅炉)未进行实地查看;二是对金宇车城及其部分子公司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对个别费用大幅变动原因未进行说明;三是对智临电气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大幅变动的原因未进行说明;四是对金宇车城在建工程截止2017年底尚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原因未进行说明,现场查验证据未及时纳入审计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落实证券期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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