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不再报送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

作 者:蔡秋红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8-04-2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并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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