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条例出台近五年 务工者多数不知情

来 源:HR沙龙发表日期:2012-10-12

       黄金周刚刚过去,人满为患的景点再次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此,全国假日办建议加快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然而,记者今天走访调查发现,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农民工等大多没有听过带薪年休假制度,这无疑给这项制度的落实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上午9点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附近的一家餐馆。“带薪年休假?我们好像没有,没听说过。”一名正在扫地的服务员一脸疑惑。而该店的老板娘也没有听过带薪年休假,“那是公务员才有的吧,我们店里就是正常上班。”环卫工李大爷告诉记者,“我们休什么假啊?马路一天不扫就脏了,我们是倒班制。”

  “我们十一就放了3天假,哪有什么带薪年休假?”一名快递员笑着说,“不干活就没有钱。休假?简直是开玩笑。”

  据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法律得不到落实,相关单位监督不到位,导致部分用人单位有恃无恐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不少职工没有听过带薪年休假制度,则体现了劳动者权利意识不够强烈。相关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等就应该加大对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支持力度。”

  黄乐平还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部分职工因为经济条件有限,自愿或被迫放弃休假。据一份调查显示,在‘带薪年休假’和‘3倍工资收入’之间选择‘带薪年休假’的占40%。”

  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制度1995年就写进了劳动法,后又在2007年底出台实施细则,于2008年开始实施。”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则认为,在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切实推行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滥用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轻率地强制执行。从维护劳动法的角度,最重要的是要坚决消除强制劳动、无节制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保障最低工资,切实提高工资水平。“只有在我们的社会基本消灭了这些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违反劳动法甚至刑法的现象之后,带薪年休假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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