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作 者:蒋彦鑫 来 源:新京报发表日期:2013-08-27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举行,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接受审议。三审稿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50万提高到了100万元。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将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焦点

  国歌军歌不能作为商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

  该条规定拟修改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案审查时限拟延长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照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6个月或9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6个月或9个月。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12个月或18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12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审稿规定的6个月或者9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都要延长时限,会让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做适当调整,即分别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9个月或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3个月或6个月。(记者 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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