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二审稿未提请人大表决 未提及公民环境权

作 者:金煜 来 源:新京报发表日期:2013-07-08

    6月29日,环保法草案二审稿未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有接近法工委的人士对媒体表示,草案还将继续审议。

    去年的一审稿,几乎被负面评价淹没。尽管二审稿因严格限制公益诉讼的主体,被斥“倒退”。但它并不乏亮点: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等,都是新增内容。
    这与高层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不无关系。
    去年的十八大报告,首提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强调,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再也不能简单地以GDP来论英雄等。
    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要求,要下工夫把环保法修改好完善好。
    相比历经八审才通过的物权法,专家认为,环保法有“三审过的希望”。媒体报道,有消息称,环保法草案二审稿近日将在网上公开。通常,一审稿之后的后续草案无需再公开征求意见。
    6月27日,环保法二审草案进行分组讨论,不少人拿到草案的第一感觉是“眼前一亮”。去年一审草案内容太过温和,遭到批评。环保部甚至罕见地对此公开了34条意见。其中约有20条意见,被写进新版草案。
    “稿子比一审有进步。”一环保系统官员说,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现在是修法甚至大修的最好时候。
    关键词 公众参与
    “雾霾带来”信息公开
    “去了又回”:涉及公众参与的条款在环保部初稿中有体现,一审草案将其删去。二审稿重新加入,并有了更丰富的内容 
    和一审相比,新版草案最大亮点是,新增一个章节: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过去想都不敢想,甚至会说涉及国家机密。现在有整一章专门讲信息公开,这个进步太大了。”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原人大环资委副主任骆建华说。
    比如PM2.5,在2011年之前,是一个敏感词。有人曾以公民身份申请公开PM2.5数据。但被环保部门拒绝。理由是,数据仅供研究使用。
    环保法,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诞生。此后的24年里,环保工作和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要不要修法,成为长期争论话题。
    2011年,环保法正式进入修法计划。环保部提交了修法初稿。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公示的一审草案中,不少条款消失了。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如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等被删去。和“信息公开”相  关的条款,只保留了一条。
    环保法一审草案,最终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反对和批评声占了绝大多数。“看不到有多少新意。”
    不少学者认为,好不容易争取来修《环保法》的机会,“小修小补”等于浪费了。
    一审草案公布2个月后,环保部公开了意见函。针对草案47条条款,提出四大主要意见和34条具体建议。
    今年6月,环保法新草案二审。此前被删除的一些条款又“回来了”,还特别加入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单独成章。
    “估计雾霾‘帮了大忙’了。”骆建华笑言。年初,十来个省份人口密集地,出现雾霾,涉及了每个人的利益。
    业内人士分析,二审稿的进步和大环境有关。去年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雾霾则让大家认识到,环保问题成为影响民生的大问题。
    关键词 环评风暴
    “可不刮”到“必须刮”
    “首次增加”:总量控制制度从单项法进入环保法,区域限批制度首次进入环保法
    环保法二审草案的另一亮点是,纳入了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亦被纳入环保法草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总量控制和行政限批作出解释:“国家对各省份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配,给个上限。如果地方大量建新项目,老的污染源又控制不严,超过了国家限度,环保部门就可采取区域限批,老污染先治理了再上新项目。”
    “区域限批原来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有自由裁量权。‘环评风暴’可以刮也可以不刮,当地环保部门可以自己决定。”王曦参与了此次修法的前期调研,“写入环保法后,如果环保部门不做,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叫停了不少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开工项目,共涉及30家大型企业。2007年,环保总局首次采用“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等“连坐”惩罚制度。这些严厉的行政措施,后来被称为“环评风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度,由日本提出,流行于欧洲。上世纪90年代,中国水污染严重,为“救急”,立法机关试图将总量控制写入单项法水污染防治法。
    参与立法的骆建华回忆,当时总量控制制度曾被某领导以“限制生产,阻碍经济发展”的理由全部删掉。好在通过各方努力,最终保留了下来。
    总量控制制度在实践中已有成熟操作,多年的模式是环保部负责指标。
    但去年的环保法一审稿规定,由发改委来制定指标。环保部对此还建议: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
    最终,今年的二审稿,将总量控制指标的下达者由发改委改成了国务院,平衡了各部门之间的分歧。
    关键词 公民环境权
    30年呼吁仍未实现
    “删了没回”:环保部初稿提到“国家保护公众享受良好环境权利”,但一审、二审草案均没有涉及
    二审草案,涉及监督政府的内容部分回归。比如,环保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对官员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二审超越了部门分歧,强调政府的责任和监督。”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说。但以王曦为代表的专家,希望本次环保法修改能更为大胆,甚至可将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单独成章。
    还有一些内容,在环保部提交的环保法初稿和建议中出现过,但一审稿二审稿都没有它们的身影。比如,“国家保护公众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的相关条款。
    69岁的蔡守秋,则为“公众环境权”呼喊30年。1983年环保法首次修改工作启动,参与修法的他就坚持将“公民环境权”写入环保法。
    最终,1989年出台的法律只保留了环境保护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至今,仅学术界就对环境权入不入法,存在很大分歧。
    “如果没有很好的制度建设,环境权写得再好也只是空洞的口号。”王曦曾提出对环境权冷思考。
    骆建华从法律操作层面出发:环境权更应在宪法、而不是环保法中确立。
    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为代表的一派则认为,环境是种公共产品,规定了环境权之后,公民进行维权“才有底气”。“像雾霾,造成这么大的损害。规定环境权后,可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蔡守秋说。
    现在的二审稿,仅规定环保联合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如果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别说环保组织,公民都有权进行公益诉讼。”
    蔡守秋同意王曦等关于环保法应对政府进行约束的看法。“强调公民的环境权益,实际上是强调政府的义务,政府应该保护公众的权益,这等于是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用权利制约权力”。
    据悉,2005年时的人大立法机关有主要领导提出应该将环境权入法。去年,在人类环境会议40周年之际,温家宝总理在斯德哥尔摩的讲话中指出,要“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此次草案审议过程,环境权较少被提及,可以预见,短时间内公民环境权写入环保法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环保法草案仅为“修正案”。如果一个法律中,只有若干条进行修改,其为“修正”,如果改动比较大,则为“修订”或“修改”。
    据《南方周末》报道,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仕民在常委会上说:“考虑到环保的重要性,建议这部法是修订而不是修正,做大修而不是小修。这部法一定要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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