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推广法修改决定草案有新修改 农技推广更加注重生态效益

作 者:记者 张媛 来 源:法制日报发表日期:2012-08-31

       在29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汇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在农业技术推广应遵循的原则中,“兼顾生态效益”变为“注重生态效益”。

  有常委委员提出,农业技术推广应进一步体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加注重生态效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立法宗旨规定中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对草案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作相应修改,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修改为“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修改为“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机构履职监督考评入法

  关于修改农技推广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对监督、考核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和考评制度作了规定。本次会议审议时,有常委委员提出,还应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定等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重视运用先进传播手段

  关于修改农技推广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更加重视运用先进传播手段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有常委委员提出,应当重视运用先进传播手段,加强农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对农民技术员给予补助

  关于修改农技推广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规定,农民技术员参与协助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应给予补助。

  据介绍,本次会议审议时,有常委委员提出,向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需要农民技术员的参与协助,对承担协助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应当给予补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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