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立法机关再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来 源:新华网发表日期:2012-04-27

        广受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4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在初次审议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修改,如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中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部草案一方面注重公正,主要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另一方面是讲效率,体现在不同的案件使用不同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从注重公正的角度来讲,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将一审稿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草案二审稿对于小额诉讼制度做出了修改。草案一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二审稿将这一“门槛”提高到10000元。

        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诉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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