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监管主体职责边界应予以明确

来 源:法制日报发表日期:2012-04-1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当明确相关监管主体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边界。
  《草案》规定的协调机制不好操作
  《草案》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徐睿霞说,按照《草案》,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在这个机制下,由过去的相关部门继续负责实施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草案》还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这在操作层面上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既然是协调配合机制,意味着将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保险财产评估、车辆评估,仍由各个部门来管理、审核。如果说一个评估机构具有各方面的评估资质,几个管理部门是不是都要介入?所以在操作层面上,协调机制是非常不好操作的,而且越具体、越往基层操作越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莫德旺也认为,《草案》虽涉及多个主体参与评估监管,但相关主体的职责边界并不十分清晰。比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自律组织都参与评估师的市场准入管理,但这种注册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自律行为并不清楚。此外,评估师选择何种救济方式维护其权益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管理部门应当只进行资质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樊芸表示,过去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同时从事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现在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就要拆开单独设立不同的法律主体。原来都是合在一起的,现在却要因为专业管理而拆开。这对评估机构来说增加了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做强做大。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如果成本过高不利于把行业做强。”樊芸代表提出,这一法律出台以后,操作上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建议作一些修改,在统分结合的基础上,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比如各个行业评估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立足于本行业资质管理,不要将管理的范畴无限扩大到工商管理。现在是对法人、股东、公司名称都要进行管理,这些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建议只对资质和从业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业的做强做大。
  注册不应当作为行政审批管理
  按照《草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具体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有关标准,实施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监督管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依法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职能应该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樊芸代表的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和治理管理的内容,需要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一致,也需要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神相一致。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人员的执业注册作为行业自律,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管理;三是从目前资产评估的实践来看,上述职能由行业自律组织管理是可行的,效果也是好的。
    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监管职能
  “《草案》规定的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刘振伟委员说,统的层次是国务院建立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对这一层次的监管职能应该强化,要有硬约束,否则目前存在的行业监管乱象难以避免,现在是各自为政,在许多方面都不统一。既然制定这部法,在统一管理的层面上就要强化,国外现在也是这个趋势。统的层次的监管,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管起来: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规划;二是要成为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者;三是依法统一制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基本准则,协调处理资产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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