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 以法治的名义祝福老人们幸福安乐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8-10-17

 

重阳节将至,让我们首先以法治的名义祝福我们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们幸福安乐,祝天下所有的老人们健康长寿。
重阳节,是一个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与文明的节日。春秋战国时期著名诗人屈原在他的《楚辞》中写道,“集重阳入帝宫兮,造旬始而观清都”。三国时期魏文帝曹丕认为重阳是一个需要喝酒庆祝的日子,他说“岁往月来,忽复九月九日。九为阳数,而日月并应,俗嘉其名,以为宜于长久,故以享宴高会”。此后,重阳开始成为中国人的一个节日,在这一天人们出游、登高、会友、相聚。
近现代,重阳节因为是在农历的九月九日,九九取“久久”之意,故人们把它与老年人联系起来,将此日作为对老年人寄予美好祝福的日子。
而真正把重阳节作为老年节固定下来的,还是因为我国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6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的轨道。这部法律体现了中国国情,弘扬了中国尊老敬老的优秀文化传统,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此后,这部法律在2009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改。2012年的修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活的变迁,这部法律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这意味着中国已属于人口老龄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国家社会日益急迫的课题。而这种紧迫性突出表现在2012年老年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中,面对空巢老人不断增加的社会形势,法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将“常回家看看”变成了年轻人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实施以来也因此出现了不少诉讼案件。
虽然有些人认为这条法律规定似有超前之嫌,但我们认为,面对中国严峻的老龄化社会形势,以及空巢老人迫切的精神需求和情感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体现了立法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良好作用。
不仅如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此,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也积极行动起来,依法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医疗、社交等服务设施和服务场地,特别是在各地基层组织的大力支持和帮扶下,风行大江南北的广场舞,不但为老年人健身和社交提供了机会,还成为中国一道独特的人文风景。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规定,但同时,我们也知道,权利与义务相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同时第十一条也规定了,“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老年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为老自尊,做具有道德自律和自觉尊法、守法的楷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也是遵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唐朝诗人赵彦昭曾经写过这样一首诗,“出震乘东陆,凭高御北辰。祥云应早岁,瑞雪候初旬。庭树千花发,阶蓂七叶新。幸承今日宴,长寿万年春”。一个国泰民安、法治昌明的社会,是人们幸福的基础与前提。为了每一个人的生命如长生之树、如长开之花,为了每一个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在重阳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也祝愿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盛世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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