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凤雅事件引反思:完善立法促进规范志愿服务

作 者:朱宁宁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8-06-11

 

5月4日,饱受病痛折磨的河南女童小凤雅没有等到自己的三岁生日,就被病魔夺去了幼小的生命。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悲剧并未结束。在孩子走后,一场因为救助她而引起的网络世界中的暴风骤雨随之而来。
先是一些志愿者在网上“爆料”,指责孩子的家人未能及时治疗孩子,甚至重男轻女,将善款挪作其弟弟看病用。一时间,网上舆论蜂拥而起,凤雅的家人备受指责,凤雅的母亲每天接到无数谩骂骚扰的电话、短信,几欲崩溃;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事件又出现了大反转,经相关部门查实,凤雅家人并没有虐待孩子,弟弟看病的钱也与筹款无关,钱款数额与之前志愿者的爆料金额相差甚远。爆料的爱心公益人士以及宣扬此事的网络大V纷纷致歉,但是凤雅的家人并不领情,一怒之下甚至打算将其告上法庭,提起侵权之诉。目前,与此事件相关的公益组织也受到牵涉,数十个危重患儿的捐款项目被停。
一起爱心事件,却让所涉各方都很伤心,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局面?个人救助行为为何屡次引发矛盾激烈的社会热点事件?尽管事实正逐渐厘清、始作俑者已道歉,但“小凤雅事件”暴露出的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志愿者提供爱心为何有可能碰触法律底线?公益慈善行为究竟该如何规范和引导?无疑,有很多问题值得反思。
信息不透明掣肘个人救助
孩子家人指责大城市来的爱心人士不顾孩子的死活“炒作”“欺骗”,爱心人士怀疑身处底层的孩子家人借助孩子的死活“诈骗”“表演”。是什么让双方如此剑拔弩张呢?
究其原因,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认为,关键就在于信息公开方面出了问题。“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双方互相质疑,这也是一直以来个人救助行为屡屡发生问题的根源所在。”
张凌霄具体分析指出,如果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救助,就不会存在信息不公开的问题。一方面,慈善组织需要依法成立,政府对其有监管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慈善项目的每笔捐款都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必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慈善组织运作规范,内部管理机制相对健全,会主动核实信息情况,因此诈捐、骗捐的现象很少发生。但如果不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人直接通过网络等途径对求助人进行“一对一”的捐赠,就有可能出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得不到实现、受赠人因误解而受质疑的结果。这不但会影响慈善公益行为的公信力,而且双方权益也都没有保障。
“所以,个人救助的法律风险就在于,由于信息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导致信息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或是出现善款没有真正用到需要的地方,或是出现受赠人因使用善款而引来社会误解的情况。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会出现双方权益皆受损的情况。”鉴于此,张凌霄建议尽可能通过向慈善组织进行捐款,这样一来,捐款方能够通过公示随时了解捐款使用情况。受赠方也能够合理合法地去使用善款,双方都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一些权益。
公益志愿行为必须合法
在“小凤雅事件”中,小凤雅的母亲为给孩子筹集治病的钱而主动通过众筹平台、视频直播平台或微信朋友圈求助,一些好心人主动捐款给予了帮助,应当说,这种做法是符合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要求的。
然而,良好的动机不等于良好的结果。有媒体报道,在“小凤雅事件”中,一些公益人士、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存在不少侵权行为,过度介入凤雅治疗与这个家庭生活的现象非常明显。据凤雅的母亲称,志愿者在帮助她们的过程中存在摆拍行为,而且在拍完照片后很少过问孩子病情。在给予这个家庭经济救助后,志愿者要求凤雅家人必须将小凤雅带往北京治疗;而凤雅的家人带凤雅“失踪”后,志愿者又在微博发文寻人。在完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随意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虚假事实,指责小凤雅的家长“诈捐”“重男轻女”,没有把钱用在治疗小凤雅的疾病上,从而给小凤雅的母亲等家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无疑,志愿者的这些做法,不但充斥着满满的道德优越感,还显然很不专业。
“任何帮助他人的行为,无论助人者动机多么高尚,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尊重受助者的意愿,更不得侵害受助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程啸指出,“应当说,上述行为都已经对小凤雅的父母、爷爷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导致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造谣者以及传谣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凤雅的家人完全可以针对这些人提起侵权之诉。”
在程啸看来,即便是慈善活动,即便是完全无私的助人为乐之举,也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事慈善活动的志愿者认为自己掏钱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披露受益者的隐私,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甚至随意干涉他人的生活,这不仅违反基本的道德准则,更违反了法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
“做好事也要合理、合法、合规。此次‘小凤雅事件’揭示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益人士也好,志愿者也罢,在从事爱心志愿服务时,也就是做好事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张凌霄指出,志愿者和爱心公益人士是不同领域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慈善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后者则是一个社会概念。凡做好事的都可以称之为爱心公益人士。但不管是法律意义的志愿者,还是爱心公益人士,都一定要尊重当事人,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尺度是不能破的。
立法不健全阻碍志愿服务发展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志愿者服务也迅速发展,但是与志愿者服务相关的立法尚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不缺乏爱心,从事志愿服务的人也越来越多,缺乏的是统一的专门针对志愿服务的法律。”张凌霄说。
对于志愿服务,慈善法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还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此外,《志愿服务条例》中对志愿服务也有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在张凌霄看来,这些有关志愿服务的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是立法层级比较低,关于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志愿服务条例》当中,但有关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慈善法中虽然也有涉及,但内容并不多。
此外,张凌霄还呼吁,完善志愿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立法,比如,出现突发状况,志愿者的权利如何保障还缺乏规定。
“所以必须要有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张凌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制度,出台统一的关于志愿者服务的法律。尽快理顺志愿服务当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志愿者人身财产保护机制,让志愿者服务能够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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