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以案说法|八岁孩子可以独立"打酱油"

作 者:朱琳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7-04-26

    八岁男孩花光家中积蓄打赏主播,父母可否追回?八岁儿童是否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责?

    有媒体报道,3月22日,舒女士发现八岁的儿子童童(化名)用其支付宝账号,将家中9万多元积蓄以购买“金豆”、赠送礼物等方式打赏给了虎牙直播里的多名游戏主播。舒女士家境并不富裕,这些存款是她与丈夫一起辛苦经营小生意积攒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童童的父母有权追回钱款。
    “但是民法总则施行后,八周岁儿童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将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伟民说。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今后,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李伟民指出,比如自行购买铅笔、本子以及其他小额日常用品等。
    “其行为一旦超出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比如,花费数额明显过大、支出购买非常规生活用品以及进行商事等行为。”李伟民认为,由于案中童童打赏主播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己智力、年龄等范围,并且未经父母同意、追认,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父母可以要求返还钱款。
    李伟民说,现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未成年人对外界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有所增强,其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成熟度较之以前有明显提升,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由原来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可以使未成年人更早参与社会生活,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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