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工会法:企业裁员须提前30日开职工大会

作 者:张楠 来 源:北京晚报发表日期:2015-06-01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在会上作了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农民工或可加入工会
草案新增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解读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长期以来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大量原本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队伍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在取得工资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各种投资收益,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因此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职工发展的现实状况。
草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劳动报酬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草案新增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解读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平等协商制度深入发展的主要方向,是普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重要组成和保证。因此,草案特别增加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标准的规定。
企业裁员提前30日开职工大会
草案新增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
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实际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草案特别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提出劳动处理建议、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程序。
公积金怎么缴须职工大会“点头”
草案调整
“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解读
草案在健全和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力求打破企业所有制界限,规定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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