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要求准确把握公益诉讼范围

作 者:刘子阳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5-05-20

    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下一步,最高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最高检将正式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对于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要牢牢抓住公益诉讼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范围。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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