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案件审理 打造“阳光复议”

作 者:李强 来 源:青海日报发表日期:2014-04-17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结合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际,印发了《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规范》细化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期限、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和递交方式,明晰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及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事宜。同时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受理———审理———决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
  《规范》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并规范了听证办案的程序及要求。
  《规范》提出运用调解等方式审结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授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采用建议、调解等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并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终止,并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规范》确定了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意见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照程序规定,报请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授权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规范》还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增强说理性,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规范》对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也作出了相应要求。提出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建立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有关领域实际工作者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在职责履行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参与日常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对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规范》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纠正。(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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