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2006年12月9日 黄小路 殷冰静 信息日报

  记者8日获悉,针对近年来普通高等继续教育出现的问题,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日前就规范高等学校举办各类高等继续教育的办学工作出台了相关意见。

  不得擅设校外分支机构

  高校校(院)长是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所属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得单独向社会招生,举办高等继续教育。

  严禁各类普通高校以合作为名,未经批准在校外擅自设立分校、分部、教学点;严禁属性不同的学校擅自联合办学,混淆办学政策;严禁公办高校出借出租校舍给民办学校假借名义办学。

  外省高校驻赣函授站须备案

  今后,我省还将完善外省高校驻赣函授站以及网络教育学院在赣招生的备案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函授站点,不予备案。同时,健全、完善省内高校在省内外各地设立函授站点的登记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校本部以外举办脱产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

  在校学生不得参与招生

  由于部分高校出现的招生代理行为扰乱了招生工作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意见规定,任何学校不得组织或放任学生参与招生的行为,对违反这一规定又不纠正的高校,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高校对新生材料须严格查验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须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证书注册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资格不符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严禁自考与统招生统一编班

  省教育厅还要求各高校对所有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学生要建立电子考籍档案,严禁将其与统招生统一编班上课。对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自行考试、招收的网络生,凡属在我省有关学校设立教学站点的,学生入学注册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继续教育质量不得“缩水”

  对于各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高等继续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缩短教学周数、时数。对教学工作量“缩水”的高校,省教育厅对其进行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虚假招生将追究主办部门责任

  对由于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造成社会稳定隐患的,责令有关高校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对主管人员、主办部门(机构)进行调整。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