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正义论》以来的正义理论
诺奇克主张权利是首要的正义;国家除了担当“守夜人”、“最弱国家”,维持基本的市场和社会秩序之外,不得动用国家权力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插手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罗尔斯所主张的国家参与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平等的主张,在诺奇克看来,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和干涉,是明显的不正义。
来自社群主义的批评者主要包括麦金太尔、桑德尔、沃尔泽等人。麦金太尔通过对正义与实践合理性的历史考察,试图证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同时,没有普遍适用于一切时代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所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也是历史性的,其所宣称的普遍主义立场是站不住脚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沃尔泽从分配的角度对正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多元正义”“复合平等”的概念。(《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沃尔泽指出,正义存在于社会物品(社会善)的分配之中,不同的社会物品应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他总结了三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即市场交换、需要与应得。不同的社会物品应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此即多元正义、复合平等。
社群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桑德尔,则从道德主体、分配原则、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分析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的偏颇,并据此提出了“正义内在于善”的思想。(《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在桑德尔看来,正义不可能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但是有些论者认为,桑德尔对于罗尔斯的理论存在误读,在“权利优先于善”和“权力独立于善”之间预设了论辩的“稻草人”。
三、“正义论”持续的影响
尽管面对着来自各种阵营的质疑和挑战,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影响仍然极其深远。《正义论》出版二十年后,已经出现了所谓“第一波”和“第二波”的罗尔斯派学者。第一波包括丹尼尔斯、尼尔森和波吉等人;第二波包括欧金、哈南、
沃尔泽以及罗蒂等人。
当代一些最重要的理论家,仍然在与罗尔斯的理论对话。印度籍经济学诺奖得主阿马蒂亚·森2009年出版的《正义的理念》一书仍然题献给罗尔斯,尽管其理论则是与罗尔斯截然不同的“比较论”路径。(《正义的理念》)
森采取的“比较论”路径源自斯密、孔多塞、马克思、穆勒等人的传统,并在社会选择理论中得到了发展。森认为,通过“比较论”方法,可以识别非正义,并比较相对的正义,而不必汲汲于追求绝对的正义共识。同时,森认为正义理论还应该超越民族国家的范围,扩展至“全球正义”领域,致力于讨论推进世界上的正义,消除非正义。森的这一观点,与试图将罗尔斯的“正义论”(尤其是后期罗尔斯的《万民法》所体现的旨向)扩展至国际正义领域的努力互相呼应。
四、政治的正义性
罗尔斯的理论经历了长期的质询考辨,后期罗尔斯也因为回应批评,不断进行理论的修正、发展。正如德国学者郝费所说,早期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部分普遍主义倾向的论证有“敷衍了事”之嫌。但郝费对于罗尔斯恢复了正义主题在道德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中的中心地位,予以高度评价。(《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
郝费在《政治的正义性》中亦开宗明义地指出,政治中首要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正义。法与国家伦理学所从事的道德评价,并不是外在于、强加于法与国家制度,而是法与国家制度所固有的,因为人们总是会问:“现存制度是否是好的,是否是正确的”。要回答这个追问,人们需要一种超越现存政治制度之上的道德上的保证,此即正义——国家的统治必须是道德的;法与国家伦理学的主导思想必须是正义。
郝费在《政治的正义性》中对于“政治正义”“政治伦理”的追问与强调,可以看做是对罗尔斯的遥遥致敬。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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