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为维护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促进学风、校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1次。
(3)记过,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2次;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留校察看,并停考3次。
(5)取消学籍。
二、考生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5)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8)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1
(1)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2)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3)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4)夹带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
(5)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2次;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接传答案。
(3)交换答卷。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场纪律混乱,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停考3
(1)第二次作弊。
(2)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学院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6)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或严重违纪行为。
六、考生有下列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3)非法提前获取试卷。
(4)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5)其他应给予取消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七、申诉
(1)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重新处理。
(3)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