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2019年4月更新)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注册
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学籍注册。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
第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由本人在线提交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盖有红章的户籍证明原件,递交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学制与学习期限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2.5年,学习期限为2.5至5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5年,学习期限为5至7年。
第四条 个人信息安全
        学生须妥善管理自己的网络学习账户,定期更新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名和密码。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用户名或密码泄露并造成损失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诚信承诺
        学生在入学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报读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生,须提供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的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学院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备案。对报名者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已经持有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承担、也无权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报名时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等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自觉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退学、转专业和转服务中心
第七条          关于退学
       学生因故退学,需向当地服务中心提交学院开具的学费发票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办理退学。对于已开具学费发票的学生,请妥善保管好发票。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已选课程的学费不予退还(适用于退学、取消学籍)。
第八条 关于转专业
       学生如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转专业,可登录个性化学习空间申请办理转专业。
学生提出转专业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予以承认。
2.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不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不予承认,所扣除学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可在转专业申请前,申请一次性开具成绩证明。
3.      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教学要求执行。
4.      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5.      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6.      论文选题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九条 关于转服务中心
        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服务中心参加学习者,可登录个性化学习空间申请把你转服务中心,申请时须上传本人在转入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工作或居住证明并经转出和转入服务中心同意。学生转服务中心,学费标准等事项按以下规则执行:
1. 在原服务中心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执行原服务中心学费标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无论是否已选修,执行转入服务中心学费标准。因转站办理涉及费用清算,学生自申请转站后至转站流程未全部结束期间,不得进行新的选课和课程考试预约。
2. 学生申请转服务中心时,如已预约最近批次课程考试的,需先办理退考试预约,或在预约课程考试结束且考试成绩公布后,再办理转服务中心手续。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条 关于优秀毕业生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者,学院予以表扬,并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学生因违反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按本手册《课程考试-课程考试违规处分》给予相应处分。
2.      学生在学院网站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3.      学生擅自在网上索要或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4.      学生在入学或学习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件、证书、证明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取消学籍的处分。
5.      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6.      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读我院学历教育和单科选修。
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在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1.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      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重新处理。
3.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四条 关于毕业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本科学生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关于结业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指已选修了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而且对于本科生已申请毕业论文写作),并已取得了结业学分(距最低毕业学分10学分以内)。对于本科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申请结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课程考试或重新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写作规则参见本手册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关于肄业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三十学分以上者可申请肄业,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和各地服务中心负责
学院同服务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该服务中心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将由学院指定的服务中心代管直至学生毕业或学习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