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在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学分,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小学分课程、大学英语、免修课程和免考课程成绩除外)。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3.英语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简称“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其它语种的学生目前不能申请学位。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口语和笔试均须合格)。
(3)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网络学历教育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 B)统一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85分。
4.已经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若除英语条件外,其它条件都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允许在其毕业后一年之内(并同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获得学位英语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由于各种原因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课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三、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1.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者,需先到个性化学习空间中的“毕业”栏目下“毕业与学位申请”处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网上申请成功后,在申请结束页面,下载并打印《学士学位申请表》。
2.毕业生将《学士学位申请表》交到所属服务中心。所属服务中心在《学士学位申请表》中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盖章,填写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有涂抹。
3.学院将对服务中心报送的学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4.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名单,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和《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其中《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应由学生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
申报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申报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授予学位者,学院将宣布其学位证书作废。
附:授予学位类别
专业 |
授予学位类别 |
工商管理 |
管理学学士学位 |
市场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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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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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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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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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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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学士学位 |
金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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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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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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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法学学士学位 |
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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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
文学学士学位 |
传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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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学学士学位 |